国际多媒体协会联盟
概 要
本文是国际多媒体协会联盟(FIAM)根据各个地区和多媒体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NACE),联合国国际标准工业分类体系(ISIC)及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内容(以下用MIDC表示)产业当前进行的工作提交的对多媒体与数字内容产业的讨论。本文的起草源于进一步明确MIDC产业及相关活动的需求,目的 是在考虑到产业独特之处的基础上,改进对MIDC产业与发展的统计评价与定量分析。
北美的NAICS2002文件指出,大量与MIDC相关的活动是包括在信息与文化产业范畴之中的。根据NAICS的概念,内容像产品和服务一样,是由出版商生产出来并传递出去的。在知识产权如何被获得和生产,技巧和才能应用和数字化制造方面,MIDC产业与文化产业也大体有相近之处。
NAICS2002中的特别之处在于MIDC产品与服务之间、网下与网上之间的差异。这就是说,同源的MIDC商务活动(各种类型的出版物)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找到,尽管同样的产品和服务略有不同。
当前关于MIDC的讨论还忽略了一点是,如果一些媒介没有被发明出来,那么许多从本质上讲就同因特网联在一起的活动就无法存在了,这些媒介包括交互式多媒体,网络开发与设计,交互式电视和收音机,计算机与在线游戏,多媒体与网络动画,绘画艺术与设计,数字艺术与计算机动画,纯数字内容出版,虚拟环境与模拟等。更令人烦恼的是,产生自其他行业的行为也被涂上了浓厚的MIDC色彩。许多产业越来越多地在使用多媒体工具,这种应用导致了多种形式的数字内容的产生(建筑学与城市化,自动化与机器人,考古学,语言与语言学等)。
不去讨论技术与数字内容之间的趋同,就很难理解MIDC分类的基础结构。由于在IT的整个行业中,特别是在内容产业中,的确有趋同的过程在产生,所以知识产权(IP)就成了相关企业经济活动评价过程的中心。因此,产品与服务从有形到无形的转移(智力资本与产权,集体知识,信誉等)就必须在产业分类体系中加以考虑,特别是在MIDC产业中。所以,知识产权(IP)在评价MIDC产业的产出中是十分重要的。
基于以上讨论,产业分类体系就必须反映出ICT的整体变化性质和MIDC的特殊变化性质,还要有宽泛的统计数据系列并开发更为适宜的MIDC产业指标。这个说法在不断地被世界上的大多数的产业协会重复着,特别是当他们认识到行业的经济繁荣依靠的是MIDC公司产出的无形资产的时候。
因此,需要对MIDC活动与产业给出实用的宽量程的定义并开发适宜的度量手段与指标,以对具体的国家和地区的MIDC做出更为精确的描述。我们的观点不见得被人们广泛应用,但会提高MIDC产业之外的一些产业生产和销售MIDC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本文中我们呼吁开发有关MIDC产业的新模式,建立指标体系,并考虑非MIDC企业的产出。为进一步开展讨论,我们有以下建议:
1.对于MIDC产业,FIAM及成员协会要在产业分类方面当前的讨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参照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NACE)日本标准工业分类体系(JSIC)及联合国国际标准工业分类体系(ISIC)。这些产业分类到2007年才会出修正版本。
2.到2004年底,要对如何定义,明确和度量MIDC活动与产出提出建议,可以把它与目前的工作相结合,也可以单独建立产业分类部门。
3.花大力气推广MIDC产业,根据FIAM的区域多媒体展望项目,设立与数字内容产业建立、生产和销售的适宜标准。
4.MIDC产业要分析从事产品与服务生产与销售的各类产业之间密切的结构性关系。
5.要设计方法使各国和国际的统计机构能够去估量当前与未来数字内容之间的关联,保证度量标准能够广泛地应用于市场。
6.OECD的信息社会指标工作委员(WPIIS)会应恢复其始于1997年的工作,定义、明确和度量MIDC活动与产出,重点强调数字内容。
7.FIAM要组织专门的委员会,由成员协会和产业专家领导讨论2007年修订版的MIDC产业分类。
一、介 绍
联盟意识到了MIDC公司和一些非政府组织(NGOs),包括成员协会的需求。MIDC产业分类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我们想谈谈我们对MIDC企业当前地位的看法,与各相关组织分享各种建议,以用目前业界的术语来更好地评价MIDC企业活动。
更好地定义MIDC产业及相关活动,意味着要改进对MIDC领域生产什么和由谁生产的定性与定量的经济和统计估量。随着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在全球各种分类体系中所占份额的扩大,FIAM认为,现在更有可能在目前的分类体系中明确、定义和评价数字内容产业及其产出。特别是在NAICS2002及其信息与文化产业一章中,(加拿大官方文件版本)。
FIAM及其成员协会认识到,这种根本性的转变影响着信息社会,这种新的技术正在个人生活中变得无处不在,无论在发达国来还是在新兴国家中,均是如此,此外,FIAM也认识到应对数字内容在个人与组织的日常生活中的进展和应用有更好的理解。
因此,需要恰当地定义和评价MIDC的进程与生产,同时要考虑这一产业的独有特点,例如,大企业为数甚少而中小企业为数众多,金融与风险资本市场吃紧,它推动着持续的技术与软件创新,它需要本地的高质量的数字内容而且需要不断地培训和教育优秀的年轻工作人员。
请注意,本文讨论是以NAICS2002为参考点的,因为正是在这个地区性分类体系中,我们找到了信息与文化产业一节中的具体提法,它包括了许多MIDC企业和活动,而在其他的国际性分类体系中,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提法。
二、目前使用的主要分类体系
产业分类体系寻求的是通过完善的归类,明确、分类和量化企业生产产出,它适用于制造业和服务型产业。
主要的分类系统有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NACE),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和日本标准工业分类体系(JSIC),这里只列举这几个,所有这些体系都在2002年进行了重大修改,实施到2007年还要进行修改。
在本文中,我们将集中讨论NAICS,因为这是第一个分类体系,它包括了广泛的信息行业,许多活动与产出是与ICT有关的,特别是还有MIDC的内容。
■NAICS是什么
1997年,NAICS在所有分类体系中首先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一个确认信息与文化产品的顶级信息产业。日本也对JSIC2002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成立了高水平的信息与通信处。NACE和JSIC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根据加拿大统计局最近的报告,NAICS的任务是“为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产业结构设立共同的标准和共同的统计框架,以促进对三个国家的分析。”
NAICS把经济分为20个类别(2位数),分类别(3位数),产业集团(4位数),产业(5位数)。此外NAICS允许三个国家设立六位数以编码更精确地反映国家的产业机构与活动。NAICS用于产业集团的标准类似于再投入结构,劳动力技能或生产过程使用的标准(加拿大统计局,2002)。
■信息与文化产业
粗略一看就知道,大量与MIDC有关的活动是包含在信息与文化产业类别中的(加拿大官方文件)。
在这一类别中,重新纳入的公司和机构主要是从事信息与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机构提供手段去传递和销售这些产品,或提供途径去装备或评价数据处理。(加拿大统计局,2002)。与信息和文化产品及其生产和销售有关的两个重要点应加以注意:
MIDC产品可以用各种形式销售的无形特点;
这些产品价值实际上在它们的信息、教育、文化和娱乐内容之中,不在它们销售的形式里。(NAICS,2002)。
MIDC产品和服务通常是受到版权保护的,只有拥有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个人和组织才能再生产,转移,改进和销售。另外MIDC产品和服务还能以非常多的形式提供。例如,通过传统媒体(电影院,电视广播,录音,录像,存贮等)或通过新的数字形式方式(在线零售,个人数字助理 PDA ,无线器件,因特网等)。
AICS2002把主要的内容生产活动和机构重新归入信息与文化产业类别(编码51),这一类别包括以下产业:
编码511 出版业—不含因特网(报纸、书籍、期刊、指南、软件);
编码512 动感图像与声音记录(动感图像与录像产业,录音产业);
编码515 广播—不含因特网(收音与电视广播,付费与专业电视);
编码516 因特网出版与广播;
编码517 通信(有线通信服务,无线通信载体,通信再售器,卫星通信,有线电缆);
编码518 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网络搜寻门户,数据处理服务;
编码519 其他信息服务(新闻综合,图书馆和档案馆等)。
NAICS建立了一个特别的信息与文化类别,这一领域中的经济与商业统计让人感到难以度量,或者说,简直是不存在的。另外,与数字内容生产与销售有关的机构与活动分散于不同的领域中,需要把它们(或者是它们的大部分)放在一起,才能清楚。
NAICS决定设立一个类别把信息与通信技术机构与活动同数字内容产出放在一起,是向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因为它为下一步的工作和不同地区分类体系之间的国际可比性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考点。
从MIDC产业角度上看,NAICS是在如何将生产过程整合到因特网媒介的基础上划分信息与文化产业的。这就能够在通过传统媒介生产和销售内容的产业和通过因特网组织传递内容的产业之间进行区别了。
根据NAICS的定义,内容的概念是由出版商生产和销售的一种产品或服务。数字内容是最终需要以商业的形式,不在线或在线地用电子手段传递出去。在NAICS中,软件出版商(5112)和因特网出版与广播(5161)显然是与MIDC有关的产业。
有些人甚至要把NAICS专职的数字与技术类别,它包括计算机系统设计和相关服务(5415),因特网首页设立,归入MIDC活动。对此我们没有认同,我们认为,写出编码不是生产数字内容的活动,只是一个导向数字内容的过程。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有些从事数字内容生产的机构,大多是与文体相关的机构,归类到了NAICS的其他类别,这些产业日前是:
以印刷的形式或以光介质和磁介质的形式复制信息与文化产品(31-33,制造业);
批发信息与文化产品,如报纸、书籍、软件、声像盒带、DVD和声音记录器(41,批发贸易);
零售信息与文化产品,如报纸、书籍、软件和声音记录产品(44-45,零售贸易);
设计活动(54,专职的科学与技术服务);
演员、歌唱家、舞蹈家、乐团和艺术家,及其他表演艺术人员的现场表演(71,艺术,娱乐与消闲);
艺术作品的表演,艺术与文化创作作品的表演,或独立个人的生产(71,艺术,娱乐与消闲);
物品、场所的保存与展览,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及教育价值(71,艺术,娱乐与消闲)。
特别声明: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