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1月25日接受美国广播公司访问。对于近期谷歌中国事件,盖茨认为有需要让互联网在中国成长发展,成为言论自由的引擎。他强调,要在某一个国家经营业务,就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凤凰卫视1月25日)。作为微软鼻祖的盖茨的话,无疑是掴了美国某些人一巴掌。
盖茨这句公道话,源于互联网管理乃是国际通例。就美国而言,“9·11”后出台的《爱国者法案》,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对通讯和网络进行严格管制。根据法案的内容,警察机关有权搜索任何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记录,并加强警察和移民管理单位对于居留、驱逐被怀疑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外籍人士的权力。美国这个法案已清楚向世界显示,不经许可,美国执法机关就能监视公民通讯。
其实早年在伊拉克,美军就收买伊拉克传媒不准报道美军的负面信息。2006年3月1日,《纽约时报》网络版发布一条宇航局批评白宫的新闻,短短五分钟后,这条信息就被美国的网络警察删除。比如,美国的《通讯新闻准则法案》是1996年颁布的,专门针对网络色情。这个法案规定,任何人故意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散布淫秽信息,就得受两年徒刑。
其实,时下不管美国还是加拿大、英国、德国和瑞典等国,都有类似监管互联网的法律条款。英国2000年的调查权力规范法案,就明确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安装相关系统来帮助执法机关追踪电子通讯。韩国2001年专门通过了一个修订后的“促进利用和通讯网络法案”,在这个法案里规定,由国家信息通信部来推广和发展过滤软件,这是一个硬性的规定。
中国借鉴外国的经验规范互联网,为何就触动某些外国政要的神经,对中国进行高调指责?没有别的解释,只能说明在互联网言论自由方面,他们事实上有两套标准两张“皮”。即凡不符合某国政治观点、价值观念的,就挥舞自由主义的棍棒大加棒打;一旦要维护他们自己国家利益时,就不惜歪曲事实,混淆是非,煽风点火。这恐怕就是这次美国在互联网自由问题上发难的要害。
若说互联网自由,中国是发展最快的一个国家。到2009年底,中国网民达3.84亿,网站达368万个,博客1.8亿个,已成为世界互联网第一大国。互联网规模发展如此神速,得益于中国的互联网开放政策,同时也对加强互联网监管提出了要求。众所周知,一段时间以来,网上色情暴力祸害青少年,危害社会安定团结,引发公众的忧虑。因此,抵制网上色情,净化网上环境已成了公众迫切愿望。上个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网络侵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规范网民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事,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美之间对互联网自由的看法差别是长期以来文化观念差别的延续,只能通过沟通来促进谅解,利用这个议题大做文章只能加剧冲突。所以,我很欣赏盖茨先生的这句公道话,一个做生意的人,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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