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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庆破解民办培训机构监管难题
2015-04-01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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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小学生校外民办培训市场逐步发展壮大,民办培训机构已成为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但因监管不力,也出现了一些违规办学行为和非法办学现象,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为规范民办培训市场,有的地方积极探索,改进管理,涌现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上海市、重庆市通过地方立法、制度完善、明确职责、行业管理等方式,促进了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一、上海市加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有效做法

  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联席会议、行业管理、信息公开等方式,在加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地方立法,填补依法行政的法规空白。2011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教育、工商等部门依法颁布实施了《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联席会议,加强教育培训市场的联合监管。市政府牵头建立了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工作是:研究商定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的各项重大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事宜,完善协同监管;统筹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审议制定教育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和市场整治。

  三是分类管理,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和行业监管制度。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征求教育或人社部门意见后进行登记。工商部门是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登记管理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对违规非法机构进行查处和处罚;教育、人社部门分别是教育培训类、职业技能培训类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商、教育、人社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重点监管准入条件、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培训合同、招生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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