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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如何追责
2012-08-08    新华网-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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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之中,四川眉山市万胜高中13名考生志愿被篡改为“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河南周口卫校14名高职考生志愿被篡改为“山东现代职业学院”,河南商丘夏邑县苏某利用偷窥到的尹某志愿填报密码篡改其高考志愿……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可构成侵害通信自由罪

  从表面上来看,考生通过计算机高考志愿填报信息系统填报志愿的行为,就是将自己选报志愿的电子数据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招生部门,可以理解为电子通信行为。对于该行为的妨害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或通信秘密,根据我国刑法第252条与2000年12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2项之规定,可构成侵害通信自由罪,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由于篡改考生志愿的前提是有考生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考生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可能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实质是侵犯公民受教育权

  从实质上来看,考生填报志愿是自由选择受教育的权利,对该行为的阻碍,不仅侵犯了考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还破坏了高考招录工作的正常秩序,还有可能造成考生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考生的一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是基本宪法性权利,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和破坏国家招生考试正常秩序行为入罪,因此目前难以从实质角度追究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

  应杜绝“任务式招生”

  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考生对报考志愿的选择,学校应当强化考生填报志愿时的考生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示工作,帮助考生树立良好的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对高考志愿填报系统的原始密码进行修改,有条件的考生家长也应协助做好安全提示与保护工作。

  学校及招生管理部门,应进一步重视高考考生个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严防学校及招生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为非法获利泄露考生的个人信息。

  为了切实保护考生自主选择学校的权利,应建立更加透明、公开的招生体制,让高职院校通过展示专业特色、就业优势等学校综合实力的方式吸引生源,杜绝“关系招生”、“任务式招生”、“悬赏式招生”等非常规招生政策。

  此外,应严厉打击篡改考生志愿的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发挥刑罚的威慑与导向作用。不仅要追究直接实施篡改行为者的责任,也要严厉打击为篡改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

  延伸阅读

  “非常规”招生是诱因

  在上述事件中,既有考生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也包括有组织操作考生志愿修改的痕迹,上述事件得以发生既有直接原因,也有深层次的根源。

  除了考生保护个人信息意识不强,相关管理部门对考生个人信息管理不到位之外,部分高职院校的“非常规”招生政策也是刺激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非常规”招生政策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一是“任务式招生”,部分民办高职院校将学校的招生指标按任务具体分给各位教师,若不能招够规定的任务数量,则采取扣发工资、调岗等方式进行处罚,压力之下老师们各显神通,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手段。二是“悬赏式招生”,在每年争抢生源大战中,部分高校会出台悬赏式的招生政策,简单讲就是招来一个学生就可获得一定数量的报酬,这种方式甚至成为部分生源紧张的民办高校最为常用的招生办法。(朝阳区法院 辛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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