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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
2007-08-27    张有义 申欣旺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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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近些年来,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仍呈上升趋势。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时一地一个部门所能解决,它需要长期的社会综合治理。记者近日从有关渠道获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特别引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一个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

少年法庭宣传画

  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程序

  8月21日,由公安部法制局和公安大学主办的完善侦查程序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特别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说,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该对其家庭情况、未成年人一贯表现、家庭或学校是否具备取保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估,然后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如认为需要逮捕,除应提供其犯罪事实证据外,还应提供其必须逮捕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作专门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中,分散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程序。

  正如朱孝清副检察长针对未成年人所坚持的意见一样,与会专家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设专门章节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

  首先是侦查程序。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同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相比,有以下三点不同:

  一、更为广泛的证明对象

  在侦查中贯彻全面调查原则,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范围会比成年人案件更广泛些,除了查明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情节以外,还必须对未成年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促成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以及智力、性格、习惯等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二、更为慎重和多种形式的强制措施

  在侦查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更加严格。尤其是对可捕可不捕的,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适用逮捕。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尽可能地采取较轻的强制措施,尤其是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的强制性措施,如交付父母、监护人看管,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担保可以多加采用。如果需要逮捕,应当与成年嫌疑人分别看管。

  三、较为灵活和缓和的传唤和讯问程序

  讯问未成年嫌疑人,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甚至应当通知受委托的律师到场。

  这样做能起到稳定嫌疑人的情绪,并随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的作用,有利于抓住时机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除了侦查程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见中,还重点考虑了,在专门的章节中,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程序,都要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统一规范。

  如果司法程序日臻完备,再加上从家庭教育到学校教育等社会预防教育措施的完善和成熟,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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