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明文规范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高校党政正职领导不得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
文件所指兼职,是指在各类经营性经济实体中兼任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含独立董事)和名誉荣誉职务(不含学术职务)。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权、红利等。
文件规定,高校党政正职领导不得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其他领导干部受聘在院校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确因工作需要在院校所属产业(企业)、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审批同意,方可兼职。
高校领导干部以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入股并兼任职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其持股情况的变化和收入,应按规定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
经批准在院校所属产业(企业)兼职的高等院校领导干部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报酬应由兼职单位财务部门直接转账至院校财务部门入账。领导干部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必须全额上交院校财务部门。对兼职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院校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院校党委(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高等院校领导干部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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