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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自主招生:直面公开公正公平
2002-05-22    天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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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各项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招生院校要求自主招生的呼声越来越高涨,考生知情、维权意识和自主选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这些都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沿用多年的招考办法,以新的改革应对新的挑战。

  自主招生是高校招生工作的必然趋向

  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单个主体的自主活动为前提,为最大限度地谋取自身利益,单个主体要对自己市场活动的后果负责。各高校为了自身的发展,它们不得不面对新的社会环境,根据社会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和自身条件来确定学校的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以吸纳更多的优质生源。

  主体不明、权责不清、高度统一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表现。政府越俎代庖,按照考生总分的一元化标准统一代替院校招生,其结果不可能顾及到学校的办学特点和特殊要求。新形势下,要提高我国高校的竞争力,必须让高校有依法办学的自主权。招生教育管理机构要改变原有的思维模式和工作作风,逐渐把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明晰化,形成一种正常的、符合法律建设要求的工作关系和权力制约关系。

  随着招生改革的日益深入以及招生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度的日益提高,著名高校间争抢优质生源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大:一些学校一改过去非第一志愿不予录取的传统观念,主动提出有条件地录取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谋求发展的愿望空前高涨;一般本科院校不轻易地放弃任何一个招生计划,要求组织生源、完成招生计划的呼声更高,甚至诉诸法律;选择意识增强:高分考生复读者大增,高校流失率增加。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只能在尊重各方主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法治渠道有效地进行解决。

  依法治招有哪些内涵

  依法治招就是依法规范、管理招生工作,把招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保证高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其基本内涵包括:

  1.从法律上明晰各招生主体在招生过程中的地位和权责。高校招生连动着高校、学生及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三方主体。作为互为依存、相互制约的集合体,只有从法律上界定并正确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一,普通高校具有招生自主权,也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第四章对高校的自主权作出了明确的阐述: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校可根据自己的校情,以《高等教育法》为指导,制定院校的招生章程,落实自己的招生自主权。

  第二,考生具有接受教育、选择多样的权利,也有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和义务。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又是高教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考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选择学校、专业,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潜能,考生的这种选择必须予以尊重。同时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考生要认真阅读院校的招生章程,根据章程的要求和自己的学业成绩、身体状况选择院校,要向院校提供准确的信息,一旦做出某种选择之后,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出现违约者,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包括接受惩戒性处罚。

  第三,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具有管理监督权和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

  现行高校招生体制的弊端表现在招生工作的计划色彩依然浓重,办学主体的院校很难落实招生自主权,政府招生、学校培养的方式仍很普遍。今后招生考试机构从代院校招生向院校自主招生过渡,要通过制定法规性的文件和规定,按照院校招生章程进行招生过程监督。依法监督的内容是:院校方招生过程中是否有悖于国家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是否执行院校已定的招生章程;对有疑义的问题,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有权提请院校解释和复议,对院校个别特殊问题及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

  2.制定院校的招生章程是落实依法治招的有效载体。

  院校的招生章程,是落实高校依法自主招生的一种特定形式,也是贯彻《高等教育法》的具体体现。利用招生章程向社会宣传自我,公示本校的录取原则、选择标准、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承诺。招生章程内容应详尽,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如是否民办)、院校办学特点、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外语语种要求、男女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收费标准(奖贷学金情况)、咨询电话等内容。

  招生章程是院校在招生过程中的准法律依据,院校在行使招生自主权时,要依招生章程并自主地承担各种责任。要根据自己学校的利益和情况,制定出符合本校利益、合乎法律要求的招生章程。

  3.成立招生考试仲裁机构是落实依法治招的重要环节。

  在招生过程中,招生院校和考生之间难免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分歧和摩擦。为方便考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妥善地解决院校和考生之间存在的纠纷,我们认为成立招生考试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院校和考生之间的纠纷,是维护高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的较好的方法。

  仲裁委员会应该聘请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专职、兼职仲裁员,按照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依法治招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招生章程的制定要合理、合法。招生章程的本来意义就是将招生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制定招生章程的过程便是依法行政的过程。高校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招生规则,尽管不是法律,但它和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内容上不能与法律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政策相抵触、相矛盾。高等院校既要从自身的法人地位出发,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做到维护自身的利益,又要遵循国家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与政策要求。

  其次程序上要合法。院校招生方案的制定要通过正常的行政程序,要有院(校)长、招生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公开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以院校招生章程、网络、考生手册和其他媒体等形式公之于众。招生章程的制定和公布必须在考生报考之前,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定立的新条目不具备法律效力。

  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是依法治招得以实施的制度保证。向社会公开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政策;公开各种政策照顾条件和政策照顾名单;公开录取程序、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进度情况和录取结果。每个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遵章招生,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成立纪检监察小组。纪检监察小组的成员由纪检委、教卫工委和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有关同志组成,录取期间进入招生现场,监督检查招生工作。要搭建起监督工作网络,通过声讯台、招考网站等及时发布各类招考信息和招生结果,广泛接受信访、媒体和广大考生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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