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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大眼睛”辞不掉捐助
2002-11-15    胡永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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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眼睛姑娘”苏明娟上安徽大学两个月,主动谢辞捐助。笔者刚写了篇文章叫好,又读到新消息:安徽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主任曹勇证实,有关机构给苏明娟正式回信,表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向你提供捐助,直到你毕业后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楚天都市报》11月9日)。

  为什么不让苏明娟辞掉捐助呢?我想理由可能是如下两条:一是她的物质条件不能保证她上完大学,学费或者生活费存在缺口;二是她在谢辞捐助信中所说的“自立”(一般指利用业余时间和假期做工挣钱),不能弥补经费上的缺口。基于以上情况,如果取消对她的捐助,会影响她完成学业。

  然而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这两条理由都不能成立。苏明娟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已获北京青基会联系的企业赞助。苏明娟想辞掉的捐助,是被评为“希望之星”的学生的每年1200元生活费。苏明娟显然经过认真盘算,靠自己业余打工挣钱,或许有不够部分,再借一点,不影响大学生活和完成学业。当然,与富家子弟比较,她会过得比较紧张。但是比起许多学费没着落的更贫困的学生,她的情况要好得多。苏明娟辞掉这一部分捐助,表现了她希望自立的强烈愿望,展现了她对更困难的同学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她这样做,是基于一种理智的实事求是的思考,并非博取虚名。由此可见,苏明娟辞捐之举,反映了她的思想先进风格高尚,而且处世是成熟的。不让她辞捐,虽然出于关心,却客观上使她的意愿得不到尊重。从更深层次看,反映了我们社会扶困助学行为在某些方面不够理智。

  苏明娟之所以成为“希望之星”,并得到许多贫困孩子得不到的资助读完高中,是因为她在幼小时被记者拍了一张照片,那渴求知识的眼神十分感人,代表了贫困山区孩子对读书的渴望,出名后的明娟为希望工程宣传做了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从根本上来说,她的被救助有偶然性。如果那一天记者的镜头没有对准她,或者拍了照片效果不理想,苏明娟不会出名,很可能初中都上不成。苏明娟是幸运的,但是更多和她一样的孩子却没有这么幸运。她被发现被救助,既反映了社会的爱心,又说明济困助学工作存在机制上的缺陷。这就是,一个贫困孩子被救助,往往取决于某种偶然事件。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最典型的是1998年长江闹洪水,湖北女孩江珊被解放军从树上救下后,经电视宣传成了名人,北京一家私立学校把她们姐妹接去养起来,供给被人称为贵族式的衣食和学习条件。实际上,江珊父母不到40岁生育了五个孩子,如果不受洪灾,她几乎肯定完不成义务教育。受灾后因祸得福,享受到中国大多数孩子享受不到的生活和教育。与她们家庭一样受灾的许多孩子,则因为躲洪水被救时没有遇到恰巧被摄入电视镜头这样的美事,仍旧在艰难中挣扎。

  我们绝对不能非议资助贫困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即使出于某种商业目的,助困也终归是好事。但是社会有责任对济困行为进行引导,使之达到更好的效果。比如,让江珊姐妹就在当地读书,把资助江珊姐妹上私立学校的费用用于救助包括她们在内的十个贫困孩子上学(绰绰有余吧),是不是对社会更有利?江珊姐妹被接到北京时,有人就发表文章指出,贫困的农家孩子享受如此奢华的生活,对她们成人成才到底是利是弊?恐怕谁也说不清。同样的道理,苏明娟辞捐的要求如能实现,每年1200元能使两个因付不起学费而辍学的中学生重进课堂,而这样做可能对苏明娟成才成长也更有利,这样两全其美皆大欢喜的好事何不乐观其成?

  苏明娟应当得到救助,江珊应当得到救助。同时,所有与她们处境相似的孩子、学生都应当得到救助。我们的社会是不是该有这么一种法规:对于因为新闻媒介宣传而被广泛关注的贫者弱者困难者,社会的帮助以解决他们的困难为度,超过这个度的人财物力,则用于其他类似急需救助的人。我想,这个做法也是所有献爱心者的希望,被救助者也应当没有异议。从根本上说,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的原则,才有助于弱势群体不信“贵人”不信命,而寄希望于在我们社会的帮助下奋发自强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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