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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育罪犯还是滥用公权?
2002-12-02    兰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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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一所大学办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进修班”最近特招了一名罪犯。这名罪犯被称为“万州第一贪”。其在担任公职期间,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作案101次、侵吞公款320.9万元、另有95.8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刚刚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据说是出于“培养人、教育人”的考虑,该大学不仅对该罪犯破格录取,免收高额学费,只是象征性地收些书本费,还要定期派出院长、教授赴监狱为其单独面授MBA课程(11月25日《21世纪人才报》文章《重庆大学特招“第一贪”,无期囚犯改读MBA?》)。

  此等专为一名服刑犯人开办义学的举动表明了什么?是学校有教无类的理念?是慧眼识人的本事?还是爱心育英才的情怀?依我看都不是!

  不错,就那个对社会犯有重罪、已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而言,他仍然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在狱中接受某种教育(比如函授)的权利。但是,这不应该意味着他反而具有比社会中正常的公民更为优先地得到较为稀缺的公共教育资源的特殊权利。问题就出在这里。

  如果是一所私立大学,学校决策者分配教育资源的行为是在使用自己的私有产权。此时,如何招生,是否放弃一个面对社会的名额,改而招一名正在服刑的犯人当属学校方面的正当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且经过了监狱管理当局的批准,学校可以有自己的偏好,认定那名服刑犯人就是他们学校渴望造就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值得不惜贴钱也要去培育一番。甚至可以把整体培养人、教育人的定位放到监狱去,办一所专门教育罪犯的义学也未尝不可。

  但是,重庆那所大学是个国立学校,学校的一切教育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学校决策者行使的是一种公共权力。

  这就涉及公共权力是否会被不当使用的问题。在今天整体公共教育资源,尤其是高层次的教育资源还相当稀缺的国情下,面对成千上万的好青年由于招生数量限制还进不了公立大学之门的现状;面对身边可能就有的不少家境贫寒、盼望从减免学费的帮助中完成学业的学子们;面对那些从不奢望名教授为他们单独开讲,只求在上大课时,学校能够安排较好师资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们,学校方面竟把一般人根本得不到的特招MBA、减免高额学费、一对一专家授课的教育资源倾注给了一名正在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贪官,这怎能不令人怀疑学校方面的动机?是想靠作“牢中育人秀”制造新闻效应,还是别有所图?当然,问题并不在于学校决策者的动机,而在于学校的公共权力正在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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