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事件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济研究所蔡继明教授向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指出,由于博士后流动站管理把关不严,很多本来不符合进站资格的委培、定向和在职博士,利用国家给予博士后的特殊政策与原单位解除合约关系。
蔡继明委员对京津15所大学和科学院40多名博士后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真正符合博士后进站资格的刚刚毕业的脱产博士生,只占被调查人员的22.5%,剩余77.5%的人员是毕业后的委培、定向和在职博士,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后占32%,党政干部和企业家也占相当比例。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来自湖北武汉的一则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旨在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的武汉“助博工程”遭遇尴尬。据武汉市人事局透露,该市从2000年开始资助(每月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百余名博士,已有15%左右不辞而别;而他们的行为导致了按约需退的数十万资金收不回来。
一个是受助博士“负心”离汉,一个是博士毕业生借用博士后流动站“跳槽”;前者是公开违约,后者是变相毁约,一时间,高学历人才存在的诚信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1、博士们的信誉怎么了
蔡继明委员对京津15所大学和科学院40多名博士后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真正符合博士后进站资格的刚刚毕业的脱产博士生,只占被调查人员的22.5%,剩余77.5%的人员是毕业后的委培、定向和在职博士,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后占32%,党政干部和企业家也占相当比例。
蔡教授还发现,调查对象中一半以上博士后进站的目的与博士后制度的要求不一致。50%左右的博士后是为了脱离原来所属的单位,调到其他单位和(或)城市工作;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暂时不想寻找正式工作单位的博士后接近10%;真正打算继续从事与博士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只占25%。
由于博士后在住房、科研经费、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以及出站后不受接收单位户口限制等方面享受较优惠的待遇,委培、定向和在职博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后,往往把人事关系从原单位转出到博士后流动站,而国内很多单位由于不了解博士后制度,也就轻而易举“放人”了。
蔡教授说,1985年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在华引进博士后流动站制度,本意是为了给博士毕业生提供巩固和扩展研究成果的机会,促进科研事业发展,然而由于管理上把关不严,近年来一些博士后流动站变成了博士生毕业后跳槽、找工作的“缓兵之计”。并且,大多数博士后并没有把主要精力用于博士后研究工作。85%的博士后投入博士后研究的精力低于80%,53%的博士后投入的精力低于60%,32%的博士后投入的精力低于40%。其中在正式工作单位从事全职工作的博士后占30%,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兼职的博士后占10%。与上述情况相一致,只有不足20%的博士后认为其博士后的研究成果比其博士论文水平更高;另有30%的人认为水平相同;而50%的人认为水平较低或很低。
蔡继明委员说,博士后流动站的制度缺陷给“把关”带来困难。博士后流动站在用人上倾向于在职博士,因为他们的实践经验和工作关系都比应届毕业的脱产博士生丰富。在考核“进站”资格的时候,博士后流动站也难以设立统一的考核标准,因为博士生能不能进站主要取决于相关导师和系里行政工作人员的推荐,而不同的学科、专业、导师和研究成果之间是没法量化比较的。
另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武汉市从2000年下半年起开始资助来汉创业的博士,这项工程被称为“助博工程”。从2000年至今,该市已分三批资助了105名博士,资助金额每月从1000元至2000元不等,资助的期限为3年。每年的总资助额均超过百万元。据了解,受资助的105名博士中,目前约有15%的博士不辞而别离开武汉。其中武钢受资助的博士,4人走了3人。此项“助博工程”在全国属首家。资料显示,外地对博士的资助均是一次性资助。武汉市人事局的一位负责人称,受资助博士不打招呼离去后,让他们的工作陷入了被动,按约需退的数十万资金收不回来。
2、政府应用合同将风险降至最低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的徐强先生对武汉“助博工程”遭遇尴尬一事发表看法说,武汉市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人才,由市政府捐助了一批来武汉创业的博士,而毕业后有15%的博士纷纷跳槽。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缺乏自身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
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应具有足够的法律意识。不仅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同时政府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主体,也应具有超前的自我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武汉市政府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花费巨额资金来培养博士,显然这种投资实为高明之举。但盲目的缺乏法律防范意识的投资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连自己的投资也会付诸东流,只能是对相对薄弱的地方经济雪上加霜。
市场中的每一个主体都在努力的争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博士生跳槽是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唯一需要遵循的游戏规则是法律。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设置了契约关系,即合同。我们不能简单的用道德规范诚信来约束博士生的行为。因为道德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它能否得到执行完全取决于每个人的内心活动。被资助博士生跳槽现象,除了地方政府、企业没有为他们设置必要的外部发展环境外,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作为出资方没有法律保护意识,没有用有效、可行的合同条款来制约这一现象的发生。该资助项目在设立之初,政府就应将自己的风险用有效的合同条款降至最低,并责令被资助博士生提供必要的担保。这样政府也不会造成现在的人财两空,“博士工程”遭遇尴尬政府应反思。
3、制度不完善导致失信
蔡委员说,事实上要真想把关很容易,只要按照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进站资格即可。现在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制定规则的部门从未认真检查过,缺乏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同时,各高校由于上面没有设立类似“博士点”的质量评估指标,既然上面无人追究,自己也就得过且过。其结果是导致越有政治和经济背景的人,越容易利用社会上的资源,在竞争进站资格上处于有利地位。
蔡委员强调,我没有过多责备博士后本人的道德诚信问题,因为我是搞经济学的,从其个体来讲,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利益,达到最终的目的,合乎“经济人”的理性,无可非议。我更着眼于从制度的角度,探索由于它的不完善,它的失误,客观上导致了这些人的“失信”。因此,我的观点是,靠诚信、靠道德自律固然很重要,但仅此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靠的仅是个人的良知;必须要有制度的约束,还应佐以严厉的处罚措施。
4、准入机制为何无人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效正教授,从宏观的角度透视了之所以出现“博士(后)失信”的现象,其根源在于现行的“准入”制度有问题。周教授说,我们现在正处于经济转轨期间,博士和博士后的职称、头衔、待遇等,都开始与利益直接挂钩。而与此同时,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规矩”还不配套;具体来说,就是博士后的“准入”制度的设计还存在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么多的单位同时出现“把关”不严的情况,到底是必然还是偶然?而这些完全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又是如何迈进这道“门槛”的?招收到底是公开透明的?还是“暗箱”操作的?是简单的把关不力,还是另有文章?现在的大学也不再是“象牙之塔”了。博士后流动站的名额,作为一项稀缺资源,绝大多数被不该占用的人占用了,而许多应届毕业的脱产博士生,却很难获得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机会。一些人借用博士后流动站“跳槽”,是非正当的工作变动手段,确实暴露了高学历人才的低诚信问题,但背后透视出的却是“准入”机制的权力监督缺失和责任制缺失,而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或部门,如无有效的制约,就可能会产生腐败,就可能以权谋私做私下交易。
因此,要想从“根”上杜绝“滥竽充数”,首先就得完善制度设计,让责、权、利分明;因为人才流动本身并没什么错,关键是不能让人钻政策的空子去以权谋私。
5、人才需自由流动的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博士认为:高诚信未必与高学历有关。他认为博士或博士后之所以采取现在这种被认为是“失信的做法”,关键是全社会还没有一个人才自由流动的大背景。
首先,一些政府部门在认识上就存在误区。他们不知道人才只有在有用的时候才算人才,只有在人才环境中才算人才,而不是拥有博士学位就是人才;换句话说,好的人才是在使用过程中才成为人才的,不用就作废;因为人才不是一个“固定的”概念。基于此种认识,政府所应做的,是创造一个人才充分发展自己的制度,支撑一个人才自由流动的空间;而不是靠所谓各种优厚条件去“吸引”人才,更不能指望用高价钱买来好人才。
另外,为把一些所谓的人才吸引到自己的地盘上,一些地方政府拿公共财政的钱去为企业“资助”人才,去为企业谋福利,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公共财政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它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因为国有企业本身也应按市场化经营,任何能带来私利的资助,都与公共财政本身的意义相违背。有一点特别要强调,公共财政其成本核算算的应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别意义上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
毛所长认为,人才流动完全是一种市场化行为,政府不应因自己的行为改变人才流动方向。现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现有的大背景是人才自由流动的市场不发达,有的想用优厚条件“网”住人才,从而给一些人提供了“利用”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就是个别地方还在实施“限制”政策,一些博士后人才要想自由流动,就得受到阻碍,致使他们利用现在的“流动站”变相毁约“跳槽”,为自己寻找一个自由流动的空间。
毛所长说,一个真正的人才市场应是对所有人都开放的,公共政策也不应有所歧视。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一定措施吸引人才,如“海归”派是对的,而长期普遍的政策应是给所有人一个自由流动的空间,把大家的利益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比如说国家给博士的种种优惠政策)是不对的,正是这一点,给一些人提供了利用政策“钻空子”、同时又规避了法律的机会。
至于现在如何善后,毛所长的意见是,如果毁约,就必须处罚,没什么可说的;必须让他付出违约成本和代价。如果有关部门不去追究,不是失职就是腐败。
6、诚信得有社会信用保障体系支撑
王海认为,失信和高学历低学历没有关系,高学历不见得高诚信。我们这些年一直也在研究欺诈和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我们发现诚信与否主要取决于成本,一般来说失信成本高的地方就相对高诚信,失信成本低的地方就相对高失信。就武汉的事情来说,在我们看来博士们的失信成本几乎为零。为什么失信成本为零?因为我国没有健全的信用保障体系,博士们的失信行为不会影响他们日后的就业、创业、贷款或者申请信用卡等问题,失信的后遗症一点没有。如果博士们敢在美国这样做的话,估计他们就死定了———失信的人在美国很难找到工作,很难找到生意伙伴,很难找到朋友,甚至还申请不了信用卡……失信几乎就没法活。
其次,即便他们和资助人有合同,但是资助人也会
因为诉讼成本高于博士们可能给付的赔偿而作罢。据我们研究,发现在本地5000元以下、外地10万元以下的失信行为一般很少导致诉讼。原因在于一般本地的律师费最少就在5000元左右,外地如果加上机票、住宿、餐费等等支出,诉讼成本和可能要回来的数额差不多。
所以,当博士们的失信收益大于守信收益的时候,失信就成为了博士们的理性选择。要让守信成为人们的理性选择,光有善良的愿望和道德教化是没用的,只有建立让失信者付出最高代价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才可能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
另外,武汉的事情还暴露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现在缺乏有效的行政责任追
究制度。按照常理这种事情是不应该发生的———事先设计好各种对策,比如和博士们签订完善的合同,要求博士们提
供担保人等等都不是很复杂。之所
以出现现在的尴尬,我认为应该跟政府决策非理性和行政官员不用承担行政责任有直接关
系。假使类似什么博士后流动站的政府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听证,而且白白浪费纳税人的钱财必须得有人引咎辞职的话,相信根本就不会发生此类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