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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部门联合通知:高校禁收补考费
2003-07-21    记者 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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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昨日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今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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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批。高校不得向参加补考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总体上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内,严禁以建设高档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要求,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捐款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材料。

  通知要求,秋季开学前,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从8月起,物价局将对学校收费公示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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