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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去民企外企要交钱?
2003-12-26    记者 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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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E-MAIL引出的问题

   一名自称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004届毕业生的读者,给本报发来一封题为“学校给研究生规定就业范围,出范围就业学校收费2.1万”的E-MAIL:学校“只允许在国家机关、学校、国企、军队范围内就业,不允许去私营、民企、三资、外企等单位”。他同时特别注明此规定“适用于全体研究生”。他还说,自己“读研是自费的,一次性交纳了7000元,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我没有。本想找份待遇好一点儿的工作,没想到会有就业范围和2.1万这个说法,忧心忡忡”。

   为此,记者来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该校2004届硕士毕业生证实,这封E-MAIL反映的情况“并非空穴来风”,只是说法稍有出入。一名学生讲:“实际学校的要求是,3年补齐2.1万元,如果你自费已经交了7000元,那么你只须再交纳1.4万元。因为我们在和用人单位签协议时,学校要验明对方的资质,是国有性质的就没有问题,是民营或外资性质的就得交钱。”

   他还告诉记者:“这种情况跟定向和委托培养没有关系。定向生和委培生在进校之前就跟用人单位有协议,毕业后该去哪去哪,谁也不会抱怨什么。但是像我们是属于统招的,当时招生的时候校方并没有预先告知。现在冒出这个规定,很多人都有意见。”

   该校研究生工作部刘鹏虎老师向记者出示了由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题为:“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项目的复函”的文件(文件编号为“辽财综[2002]246号”),明确说明:如果研究生毕业就业时超出“省政府辽政发[2000]22号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的话,就需要向省主管部门交纳6000元的“教育培养补偿费”。这项规定适合于除教育部直属的东北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以外的其他在辽宁的高校。

   记者问刘鹏虎老师,除6000元之外,学校还有没有自己的收费标准,毕竟6000元和2.1万之间是有距离的。刘鹏虎说,因为往年没有学生去非国有单位,所以学校自己并没有收费标准。对于此项收费,刘表示,他也听到一些意见,也向主管部门反映过,但是上面没有批示,学校也无能为力,只好照章办事。他能做的就是给学生做工作,尽量不要去民营和外资单位,尽量不要交这个钱,“学生都挺难的,学校也希望研究生就业能放开”。

   关于2.1万元教育培养补偿费

   那么,“2.1万元”又是怎么回事?记者在沈阳工业大学找到了它的来历。

   据该校分管研究生毕业分配的人士透露,省主管部门在解释上述文件时提过一个标准,即学校可以参照当年本专业委托培养的费用向学生收费。这样各校收取的费用就有一定的差别。有的学校收2.5万元,有的收2.1万元,沈阳工业大学收1.5万元。而且此项收费并不包含到辽宁省内民营或外资单位就业的学生,只限于去外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工作的学生,省里有通过此项规定挽留人才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教育培养补偿费”原则上是由学生的就业单位缴纳,所以一些民营企业对此意见很大,这等于在签约时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一项额外成本。只有在单位不给、本人又想去的情况下,这笔费用才不得不由学生个人承担。

   对此有意见的不仅仅是用人单位,在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网站上,有学生质疑:“一、为什么我们在报考沈阳工业大学或辽宁省地方高校时没有事先告知我们此事?二、难道去外企、民企、合资、合作、私企及自己开公司就不是为国、为人民服务了么?三、人才的自由流动,及工作单位、工作性质的自由选择是对人才最起码的肯定……”

   是地方行为还是国家政策

   明年就业形势相当严峻,政府为了给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一直致力于破除就业壁垒,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私企民企去,并为他们自主创业大开方便之门,而辽宁这些高校却向硕士毕业生收取上万元的费用,这是否会对他们的就业产生影响?“这项规定决不是辽宁省的创举,而是教育部有文件,辽宁省也是按精神办事。”辽宁省教育厅毕业生办公室、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李海琼说。

   李海琼解释:“当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本科生教育改革是不同步的。本科生已经实行全面自费制,其就业也相应地完全放开,而研究生统招统分的这部分不仅不交学费,国家还给予生活补助和投入相关的科研费用,国家花费很大,也要求他们为国服务。而且近几年来,很多国有企业由于在工资待遇方面的劣势,使它们无法吸收到企业需要的高端人才,所以2000年教育部就出台了一个政策规定这一部分学生就业必须到:1.国家拨款的学校;2.国家重点企业;3.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4.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事业单位;5.党和国家机关;6.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否则就要返还一部分教育经费。辽宁省在执行这项政策时,又加了两条:1.辽宁省内高新技术企业;2.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由于在科技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外资和合资企业,实际上在执行过程中,研究生在辽宁省内去民营或外资等单位已经取消了限制,只是限制去辽宁省以外的非国有单位,这当然有地方利益的因素,希望能有更多的人才留在当地发展。东北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等学校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其经费来源和省属培养单位不同,我们只能提出建议,不做硬性的规定。”李海琼同时说,“自筹自费”这块比较复杂,各个学校的学生交费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原则上是完全由学生自己负担经费的可自由择业,其他的同学学校视具体情况裁定。各个省在执行教育部这项政策时,情况也不同,南方可能比较灵活,并没有贯彻此项规定。

   对学生们的心情,李海琼表示理解,并称明年6月份此项政策有望修改。

   ■链接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2月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提出:

   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03年5月29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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