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就《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等问题,中国教育部部长周济日前发表了谈话。
颁布实施的目的
颁布实施《条例》,是我国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满足人民丰富多样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制定《条例》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是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它将有利于我国教育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教育对外合作,增加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提高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逐步解决现阶段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有利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引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推动我国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促进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条例》与WTO
加入WTO是中国教育面向世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我国在教育领域作了相应的承诺,将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与世界上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科技成果,促进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制定《条例》,是我们积极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将承诺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面对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我国教育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迎接挑战,增强我国教育的竞争力。
加入WTO还对我国依法治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有3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非歧视性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条例》的颁布,使我国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则和政策更加规范、透明,有助于外国教育机构来华进行合作办学,有利于中外双方合作办学和依法自主办学,有利于我国政府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将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结合我国的实际,要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使我国教育机构真正具有比较优势。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应当是: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质量,提高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全面发展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
合法权益保护
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条例》的重要出发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属于公益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的权利、依法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及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济等权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
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这些权益。首先,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的优惠措施得以落实;其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第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我们欢迎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对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
《条例》首先体现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办学公开、透明;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防止假冒和欺诈的学历文凭;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及依法清算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算时财产处理应当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优先保护受教育者的利益。其次,体现在中外合作办学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从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办学资格的合法性到加强监管,保证办学质量。第三,在受教育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以依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或司法救济。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受教育者受到高水平的教育,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职教师的权益保护,《条例》也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教职工代表,保证教师可以参与重大决策;教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终止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教师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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