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教育部在调研全国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今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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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自2008年初启动至2009年3月,《实施办法》已先后采用多种形式征求了8轮意见,分别听取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部分地方高校和高教、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部内有关司局、相关部委等各方面意见。
多次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共6章43条,提出了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证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增强工作力度,教育部还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把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着眼点,以保障公开内容贴近社会、贴近公众。同时对公开的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并制定了细化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各责任主体,以保证《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到2009年4月17日,公众可以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e.gov.cn)、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现将我部正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moe.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栏”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等方式直接寄送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高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政编码:100816
电子邮件:gongkai@moe.edu.cn
联系电话:010-66092132
传 真:010-66096831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4月17日(星期五)。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教育工作的支持。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起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简要说明
根据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教育部在调研全国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属于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因此必须既要符合《条例》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对《条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细化、深化,以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精神。在《实施办法》的拟定和修改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二是充分考虑与已有校务公开工作基础的衔接,体现高等学校的特点。三是充分体现《条例》的要求。四是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教育部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自2008年初启动至2009年3月,《实施办法》已先后采用多种形式征求了8轮意见,分别听取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部分地方高校和高教、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部内有关司局、相关部委等各方面意见。
多次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共6章43条,提出了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证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增强工作力度,教育部还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把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着眼点,以保障公开内容贴近社会、贴近公众。同时对公开的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并制定了细化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各责任主体,以保证《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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