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7日,在焦作调研的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到焦作市人力资源市场“微服”体验应聘媒体发展人员,尽管他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反复摆出“年龄虽大,但经验很丰富,与媒体联系很多”等有利条件,但还是因年龄过大被拒绝。
很多人将此事解读为一个有意思的就业歧视样本。而年龄歧视相对时下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而言,仅仅是“冰山一角”。
就业歧视的日趋严重以及对一些特殊群体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引起了各方关注,在日前举行的公益律师网络第三届年度论坛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公益律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
就业歧视种类繁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然而,实施两年多来,这一条文在反就业歧视领域发挥的作用有限,就业歧视依然花样翻新且涉及人数较广。据介绍,目前问题比较严重的有以下几类:
残疾人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此同时,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有一定的税费返还。但是,这些措施往往并不能实现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目的。
中华女子学院刘明辉教授表示:“这个保障金非常低,所以绝大多数企业愿意交钱,而不愿雇残疾人。”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在招聘启事上明示“不录用残疾人”,尽管有些残疾并不影响岗位工作需要。有调查显示,超过70%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有过被歧视经历,其中32%的人表示经常受到歧视待遇。
乙肝歧视。中国大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入学、就业、婚姻等各个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平等待遇,其中就业歧视最为严重,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屡见报端。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显示,在4711份有效问卷中,有45.69%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此受到歧视。该中心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表示,尽管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部门规章,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力度明显加大,然而乙肝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明显减少。一些用人单位仍在招聘入职时设置体检环节,将乙肝五项检查作为必查项目,然后对查出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拒绝录用。一些已经入职的劳动者在单位提供的福利体检中,被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遭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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