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权利回归”:关键在产权制度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政府的授权下,高校可以自行制定教学计划,编写、使用教材,确定专业发展的方向。很多高校采取“学分制”管理,面向全校学生开放课程而不受学生专业限制,与此同时,推行双学位制、主辅修制,以及大类招生、学生入校后转学院、转专业等多种培养形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课程组织的基层并不具备课程权利,在课程的运行过程中,政府干预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大学课程的基层组织难以获得实际的课程权利,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课程资源配置的市场环境还不够完善,课程运行的基层产权不明确,计划经济时期的“专业设置”的方式依然是高校配置课程资源的思路,我国《高等学校本科设置规定》规定,课程是隶属于专业开设的,其结果是专业归国家所有并成为一个单独的产出单位,造成了学校和院系的资源被各个专业所分割,课程资源难以真正在全校范围和学校之间共享。此外,既然专业归国家所有,那么隶属于专业的教师和学生也都归属于国家,这使得权利主体分化不能真正的实现。
我国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校进行招生、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等教育任务依然依据于《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大学的法人地位在高等教育法中已经明确,为高校处理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提供了产权依据,但是,大学的所有权归属一般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政府仍然以所有者身份对高校行使各项权利。
我国“按计划供给”学科专业管理模式的长期存在,使得“专业”的刚性权力性结构阻碍了高校管理体制的变革,同时,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强化了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通过计划手段进行调控可以实现对高校办学质量的监控,同时构建理想的学科专业结构,避免高校办学资源的浪费。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中央管理大大增加了决策风险,基层权力让渡使得其不需要对办学质量负实际责任,使得高等教育质量难以保障,“专业设置”的行政性也成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需要突破的一个重要壁垒。
高校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的管理模式取代政府主宰下的、以“计划供给”为驱动的学科专业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但是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人们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分配和使用规则的改变将面临“传统”的阻力,不管这种变化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的。关键在于,唯有明确谁是学科专业制度下的利益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才能够确定各利益主体在制度变革中的益损,从而为制度设计提供依据。高校学科专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一个产权制度安排的问题,这种安排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历程必将是曲折的。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毕竟在学科建制和课程专业运营等微观机制运行上明确了它们所具有的经济特性,改变了过去被误认为是单纯的认识论的问题,为进一步解决问题提供了基础。很显然,我国学科专业制度的构建需要超越传统的视域。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 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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