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起因 论文涉嫌抄袭 博士学位被撤
于某是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于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2015年1月,北京大学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认定于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我国《学位条例》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于某因不服学校的决定,故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
诉由 北大决定越权 未让原告申辩
庭审时,于某诉称,北大作出的撤销其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首先是实体错误,于某认为北大并没有发现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涉案论文在她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且她在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两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此外,北大也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
其次是程序错误,于某称,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其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北大也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而北大作出撤销她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她申辩,也侵犯了她的申辩权。
判决 北大程序不当 撤销涉案决定
法院表示,我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学生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某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也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