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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篇
2009-06-05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 秦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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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编《改革开放30年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经验专题研究》)

  三十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的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不断进步。现实的教育诉讼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空前提高,正在有力地推动着教育法制建设的进步。在这样的历史前提和社会背景之下,中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一、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使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制保障,为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高等教育主要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探索阶段(1977年-1979年)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我国高等教育的立法准备工作也随之进入了酝酿和探索时期,这个时期的工作为下一步的实际立法打下了重要基础。

  (二)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初创阶段(1980年-1993年)

  从1980年《学位条例》的颁布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对高等教育的立法要求,这个时期属于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初创阶段。

  (三)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1993年-2004年)
  以《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四)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年开始)

  以教育部2004年2月10日颁布并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为标志,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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