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编《改革开放30年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经验专题研究》)
我国研究生教育从1978年恢复招生至今,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这是一个不断改革和发展的曲折过程。三十年来,我国学位制度从无到有,研究生教育规模从小到大,培养能力从弱到强,形成了一个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在三十年的探索和创新中,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期待解决的问题。面向未来、总结经验、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有助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建
一、建国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沿革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和分化的产物。在西方,随着中世纪大学高低级学科的分化,学位的等级性、层次性也由此形成。现代意义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创立,始于德国的“新大学运动”。“新大学”教育和科研相结合的办学理念为大学实施更高阶段两级学位的研究生教育提供了可能。德国大学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对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于19世纪70年代率先专门设立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进行“专业式”培养。
在我国,从清末到解放前,我国主要是在模仿日、德、美等国,并未形成我国特色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此期,值得提及的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35年颁布的《学位授予法》,它是对民国前期有关学位制度的设想及具体实施情况的制度化。民国前期于1915年颁布了《特定教育纲要》,把学位设计为两级:学士、硕士、技士是处于同一级别的低级学位;高级学位仅有博士这一层级。但在其后的实施过程中,硕士逐渐作为中间学位独立出来,形成学士(技士)、硕士、博士三个学位级别。
二、建国初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以苏为师”建国政策的指导下,对旧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研究生教育方面表现为摒弃欧美模式,模仿苏联模式。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研究生的培养由高等院校的研究部承担,并对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管理机构、招生条件和修业年限做出了说明。同年,中国科学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出《1951年暑假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规定采取学校保送、审查批准的办法招收研究生,这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招生工作向统一计划招生制度转轨。1953年,高等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法令性文件。 标志着此期研究生教育基本制度的确立。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曾经三次尝试建立学位制度。
根据30年全国教育资料统计,1949~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23393人,毕业16397人 。1966~1977年这12年间,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停止,也未能分配毕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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