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眼前会有一手拿钱的片面假象,只注意到拿钱之“得”,忽视背负债务之“失”,因此在虚构的利诱之下失察,从而自陷风险。
近年来,校园网贷引发的学生财产损失案件频发,令人揪心。不过,细心考察之下,这一现象并非没有办法防范应对。
顾名思义,该类案件多发于校园,对象主要是学生。怀有不良动机的商家,正是看准学生群体社会经验不足、年轻气躁的特点,对校园里的年轻人大肆兜售不成熟、不正当的金融产品。再者,网贷是一种民间借贷形式,由于金额小,对象又是深谙互联网思维的年轻人,因此,其惯于通过网络提供服务。互联网上的经营不需要面对面进行,这既为交易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制造了受众的对产品审查障碍。
可见,在“校园网贷”的交易中,风险是多方面存在的。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其迅速泛滥并带来种种隐患的原因。当然,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校园网贷是否应该存在,而在于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存在。目前许多校园贷的确缺乏官方规制监管,也缺乏行业自觉,许多参与者、受害者更是对其缺乏基本的防范能力。在民间小额借贷领域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特定时期,大量新商家涌入借贷金融市场,未免良莠不齐,难免造成一些个人的损失和市场的危害。
针对网络借贷的现状,有必要认识到“法律的滞后性”,也即,成文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这一规律。当代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惊人,社会变迁之快、新现象之频出,时常出乎想像。因此,在“现象-规制”的立法反应系统中,一定会存在一个空档期,如前文所述的“法规尚未健全的特定时期”,这也就是“滞后”的时间所指。
在越过这一滞后问题之前,我们可以试图分析总结出一些经验,以作过渡性的应对。学生借贷者一方,主要应从提高意识开始,做好防范。以当代大学生的经济和法律常识程度,只要谨慎处事,在技术上防范大多数校园网贷骗局绝不成难题。关键是很多同学不重视。如若只一味贪图眼前利益、忽视风险,那么确实容易自陷于被动状态,从而增加蒙受损失的几率。
校园网贷,归根究底是一种借贷行为,与最常见的商品买卖一样符合契约精神与基本法律关系。而网上购买书籍、衣物、生活用品等,恰是当代大学生最熟悉不过的日常交易。之所以在网购中不至于频发受骗,不仅因为我国消费者已经“网购”多年,市场相对成熟,更由于学生们对于一来一往的典型交易行为有着本能的审察。一手支付金钱,另一手收货,有所付出,就在代价的提醒下关注产品质量;而网贷交易在局部上呈现的是“单方义务”,学生眼前会有一手拿钱的片面假象,只注意到拿钱之“得”,忽视背负债务之“失”,因此在利诱之下失察,从而自陷风险。
对于贷款人的身份资格的审查,对于交易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安全保证、是否置于第三方监督之下(如知名电子交易平台),都可以凭个人力量得到相当程度的实现。说到底,这一方面需要等待宏观上跨过网贷市场客观发展的“立法滞后期”,一方面还需参与者加强规范意识,做好自己每一单交易的审查。对个人行为负起责任,也就实现了对市场、对社会的责任。(唐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