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12年新闻通气会散发材料一
介绍《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规划纲要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部分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教育部经过认真研究、反复征求意见,最近以教育部第3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高等教育法》专门规定了高校章程的内容。教育规划纲要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一节,提出要:“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近些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表明,促进高校科学发展,基本的经验就是要依法治校,依法办学。高等学校章程不仅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实现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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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共分为总则、章程内容、章程制定程序、章程核准与监督以及附则等五章,33条,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解决目前公办高校多数还没有章程或者已有章程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问题,目的是为高等学校制定章程提供内容指导与程序规范,推动高等学校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实施整体改革,制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学校需求与特色的高质量章程;同时,规范高校章程制定、核准的程序,使高校章程通过科学、民主、公开的程序,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确立章程的地位与作用。《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其中确立了章程在学校的制度体系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准则性作用,通俗地讲就是学校校内的“宪章”;强调章程具有规范和统领校内管理制度的功能,是学校行为的基本准则;明确章程要成为高校接受外部监督、实施自我监督的基本依据。
提出制定章程的基本原则。首先是法治的原则,即高校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规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将依法自主管理的理念落实到具体规范当中。第二是改革的原则,即制定章程不应成为学校现有制度规范的集合和汇编,或者现有体制的重复描述,而是要成为高校系统改革的一部分,使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与章程建设相互促进,以改革为制定章程提供动力与内容,以章程建设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和系统集成的载体。第三是自主的原则,即章程要着力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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