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浙江省35个县(市、区)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
6月22日至28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浙江省申报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以及教育部与浙江省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规划进行的。检查组按照《办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对35个申报县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审核中有两个县的部分指标未达到要求,依据规定,这两个县未能通过本次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
检查组分11个小组对33个县进行了分路连片检查。检查组共随机抽查学校216所,其中小学107所,初中7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4所。检查中,核查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资源配置情况及政府工作努力程度;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座谈会143个;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17327份,回收有效问卷17306份;采取随机访谈等形式,征求了公众意见。
检查组对33个县督导检查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主要指标达标情况与检查结论
按照《办法》规定,检查组对33个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检查,结果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办学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各省(区、市)应根据相关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国家标准,制定既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又与国家标准基本相符的省级标准。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就标准化学校基本要求制定了8项指标,包括生均用地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寄宿制学校生均宿舍使用面积、高一级学历教师比例、生机比、 生均图书册数、校园网络系统。检查组对33个县的各项指标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是:各学校均达到了省级评估标准(详见附件)。
(二)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
《办法》规定,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评估标准为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0.55(不要求每个单项指标均达标,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实际,不一刀切)。计算差异系数的8项指标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差异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是测算数据离散程度的相对指标。差异系数的值越小,说明县域内校际间的差异也越小,即学校间的均衡程度越高。核查结果是:33个县的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均达到了国家标准。其中小学综合差异系数在0.23-0.53之间;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在0.16-0.53之间(详见附件)。
(三)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工作情况
《办法》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从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17项指标进行,省级可适当增加指标,总分为100分,评估标准不低于85分。浙江省根据实际删除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指标,在本省实施办法中增加了5项指标,共21项指标。核查结果是,33个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得分均在88.6分以上,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办法》规定,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需要对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就有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问题,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不同群体的意见。浙江省对33个县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均在85.18%以上。我们此次也设计了问卷,结合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对以上几类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与浙江省调查的情况基本相符。
检查组还对33个县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未发现作为“一票否决”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综合以上结果,检查组认为,33个县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检查组将把此次督导检查结果向教育部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提请最后认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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