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9日电 教育部19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指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2019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4年—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通知指出,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
随机抽评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据了解,此次评估范围包括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2009年以后批准的其他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
此外,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的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也将进行。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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