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若干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
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4]3号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为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治理结构,保障内控体系健全有效
1.基金会作为学校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
2.学校应当支持基金会的运行和发展,促进基金会的能力建设。
3.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4.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6.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7.基金会应当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应当在基金会年报中反映和说明。
8.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9.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0.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
11.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12.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13.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14.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15.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16.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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