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届学术年会征文通知发布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教育 > 教育部 > 部委动态
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共同印发通知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2017-09-04  教育部  

字体大小: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在即,为适应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形势,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命名规则和名称核准流程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通知》强调,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满足“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

  《通知》提出,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先到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进一步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据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司局了解到,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两种形式。《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同时关于学校的治理结构、剩余财产处置、办学结余分配等方面的要求,都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因此,《通知》明确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登记为公司法人。这既符合法律精神,又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方向,有利于引导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相关主体权益,更有利于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据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介绍,尽管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依法登记为公司法人,但从教育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其他学校只是法人属性不同,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同时,为保护这些学校师生的切身权益,《通知》明确提出,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对学校简称的形式和用途做出要求,以保证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工商总局和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均表示,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是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部署。下一步,工商总局和教育部将密切配合,积极指导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教育信息化资讯微信二维码

 

  延伸阅读
· 教育部举行2023年年终总结会
· 关于拟同意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公示
· 教育部等三部门发文:加快实现教育经费统计数字化转型
· 教育部,迎来新司长!
· 教育部任命:张峻峰任中国海洋大学校长
· 教育部,去广西了
· 怀进鹏出席第24届中国国际教育年会全体大会
· 建设数字教育平台!教育部召开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会
· 教育部与宁夏部区会商会议、教育数字化助力中西部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推进会在银川举行
· 教育部高教司司长,有新职!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文献资料
·研究生课程建设加大
·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
·卓越教师计划改革项目
·《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
·严禁任何形式就业率造假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