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8年1月选出。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8年3月任期届满。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安排。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拟订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相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8日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上述决定草案的说明时说,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但总体结构变化不大,分配给各地的代表名额以保持稳定为宜。
草案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265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