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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进留学人才 深圳立法定义“海归”
2004-08-31    记者 胡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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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8月30日电:为鼓励引进更多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深圳市日前已开始了《深圳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条例》的制定工作,该条例的草案将首次对“海归”进行定义。

  据了解,目前正在制定的条例草案提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被深圳市认定为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二)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两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三)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四)其他有突出贡献,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

  另悉,该条例草案还专门针对高层次的海外留学人员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比如在促进海外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方面,在科技局原有的关于知识产权入股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草案还专门提出“海外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的办法,以吸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留学人员项目。

  目前,《深圳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条例》已列入2004年深圳市政府立法计划,预计将很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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