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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规定严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20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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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月1日起,江西省实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及幼儿园实行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根据规定,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被列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今年起该省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学校;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在发生食物中毒后,都将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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