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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家:媒体应慎炒法律
200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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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生邵洁)3月1日上午,北京市司法局和法学会共同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与会学者纷纷表示“伤熊”事件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律范畴,更应从多方面进行反思。

  “伤熊”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对其口诛笔伐,许多专家认为此事虽理应受到谴责,但是有些媒体由于错误理解了《刑法》第341条,甚至胡乱套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而错误认定刘海洋行为的性质,利用人们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极其珍爱的心理进行新闻炒作,甚至将刘海洋家庭的有关隐私也在媒体上抛出,这不仅严重伤害了刘海洋本人及家庭的感情,也对刘海洋所在的学校具有重大负面意义,就是对社会大众而言,其舆论导向也实在不可取。专家呼吁,媒体报道在舆论上要注意分寸,不要轻易对比法条。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康树华教授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制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基础。因此,各高校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使所有的高校学生不仅掌握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知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要能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因为,事实证明,高学历和书本知识多,并不代表高素质。

  北京法学会赵云阁副会长说,刘海洋缺乏的不是具体的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意识和观念,以及由法律意识产生的那种自我约束力和控制力。因此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应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课不应只讲授法律条文,而是应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内在需求。另外,公共场所应该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如动物园就应该多设立一些宣传牌或宣传橱窗,重点宣传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款、宣传标语、法制宣传画,通俗易懂,给人一种法治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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