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刘万永)非法留学中介骗取钱财,某些合法留学中介机构转借资质、编造假材料、擅自开展未经确认的出国留学项目、发布虚假广告……针对目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混乱的状况,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规范市场秩序。
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准入,通知明确,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活动。
通知强调,与留学中介机构合作的外国机构必须是经所在国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认可或其承认的权威机构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实施与高等教育相衔接的大学预科或语言教育的教育机构,并经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认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留学中介机构报送的与境外机构直接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确认。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国机构一律不予认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业经批准并通过国家资格认定的留学中介机构与外国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重新核查,对于未经确认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办理确认手续,对于逾期仍未办理确认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重点检查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主要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是否在法定住所和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营业执照;是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对外签约,实行统一的行政、人事、财务管理和合同文本(特别要含如何处理出国后发生争端事宜的条款);是否非法转借从业资质;举办教育教学活动(如出国前培训),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留学中介机构在上述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特别要查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盖章的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高等学校、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据了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发布以来,教育部和公安部先后对全国246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予以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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