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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作规则》正式颁布
200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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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日前,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了《教育部工作规则》并已正式下发。

  《教育部工作规则》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和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的基本准则制订的。《规则》共包括五十六条,分为总则、教育部领导及司局长职权、重要事项决策程序、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监督、会议制度、公文审批、作风纪律八个部分。

  总则主要包括制订《规则》的指导思想、对部机关全体公务人员的要求等。教育部领导及司局长职权部分主要是参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对部领导及司局长的职责权限进行了界定。会议制度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教育部部级会议的若干规定》,对各类会议进行了规范。公文审批部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教育部公文审批的若干规定》,本着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的原则,重申并强调了教育部公文运转的规定。作风纪律部分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新一届政府要求,强调部领导和司局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要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工作建议的调研报告等。

  在重要事项决策程序部分中,《规则》强调,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国务院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和修改部门规章,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由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部党组讨论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在依法行政要求部分中,《规则》指出,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履行政府部门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适时制定部门规章,向国务院建议制定行政法规以及向国务院建议并通过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修正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要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部门规章,要规范规章的起草、审核、审议程序。要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在行政监督部分中,《规则》指出,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部各级公务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代表质询,及时答复质询案;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各承办司(局)要按规定时限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司(局)要积极配合部法制工作机构参加有关教育方面的诉讼活动,接受司法监督。各司(局)要配合部法制工作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受理工作,纠正教育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及各司(局)要通过多种途径,认真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自觉接受监督、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部领导及各司(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教育问题,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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