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新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从今天开始实施。新《办法》扩大了收取借读生的范围,7类非京籍学生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旧办法是根据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制定的,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提出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权力。为此,本市《学籍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修订。
家长在本市孩子可借读
针对借读生,以往规定,父母双方出国的、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流动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原本市下乡青年子女可在京借读。新《办法》则规定: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均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校借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借读的,须家长持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们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可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联系借读。
学校应当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在参加学校活动和社团组织、受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解释,借读生的“临时学籍”,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校,实际与本市学籍没有区别。
《办法》删除“开除”一词
新《办法》中不再有“开除”这个词,取而代之的是“退学”和“转入专门学校学习”等途径。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缓刑、假释的学生,可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明显进步的,本人提出申请,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18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办理退学手续: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五校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本人申请退学的。
7类学生持以下证明借读享同城待遇
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持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
以及其父母的“进站涵”
持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持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
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持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记者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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