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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现状:举证责任过重致维权难
2011-04-0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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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算起,作家联盟和百度文库“开战”已经半个月了,但知识产权专家却并不看好作家们的维权前景。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平3月31日就表示,受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等因素的影响,作家们的维权前景“不容乐观”。

  她还表示,现代网络技术本身已经向版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难题,“在全世界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力不从心’的时候,必须思考建立一套新的版权制度来适应时代的需要。”

  沉重的举证责任和成本

  对于作家联盟的维权行为,网络舆论大多表示了理解与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百度文库不付版权费就以作家作品来拉动网站的流量,侵权“几乎是可以认定的”。但张平等知识产权专家却提醒维权的作家们,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作家若真从道义的高台走上法庭的原告席,可能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知识产权案件对举证责任、司法程序等,一般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国际上也是如此。这意味着作家维权,除了要以一己之力与大网络公司‘单打独斗’外,还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张平表示,在版权受到侵害时,作家只能“一方举证走到底”。对没有强大的版权代理商的中国作家来说,放下创作而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不是一条容易走的路”。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还提出,中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赔偿的法定标准“很低”,往往几千字的作品被侵权,胜诉了也只有几百元的赔偿金。“这种连基本损失都难以填平的低额赔偿制,也让作家缺乏以法律手段维权的动力。”她说。

  立法并不落后

  据张平介绍,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并不落后。除了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国际条约外,我国还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专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今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免费提供侵权作品以增加网站流量点击率、间接收费的模式,也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并规定侵权者不能提供版权所有人同意使用自己作品证明的,就可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是,这些立法口号喊得很高,在现实中却几乎做不到那么好的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普遍存在。”刘家辉表示,再加上中国公众的版权意识还没建立起来,网站任意转载没经授权的作品的风险很低,出事了也可以以“避风港”原则来免责,一接到权利人抗议,就把作品删除了事,“这让中国版权人几乎随时处在‘被侵权’的状态。”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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