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每幅200元……近日,《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经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后已正式实施,教科书选用作品“明码标价”、支付稿酬终于有了可以遵循的明确标准,受到了作家群体的广泛欢迎。
作家讨薪,初尝胜果
据悉,早在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时,就引入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允许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他人作品时无需事先获得权利人授权,同时赋予权利人从中获得报酬的权利,即“先使用后付酬”。然而,由于该制度强调教科书用文的权利,却疏于制定明确、合理的付酬标准,以致出版单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
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调查,《办法》出台之前,全国580家出版社中,仅有个别出版社在出版教科书后能主动支付作者稿酬,大多数出版单位从来都不会主动联系作者,即使有作者主动上门索要,也不会爽快付酬,往往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诿,或是“仨瓜俩枣”,打发了事。并且,目前出版社都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篇目供广大作者查询,绝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非但不能获得稿酬,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入选,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有些作者的文章从标题到内容被改得面目全非,不给作者译者署名,张冠李戴……例如,国家规定诗歌字数计算方法是每10行为1000字,不足10行按10行计算。著名儿童文学作家金波多次反映,有很多出版社的教材将他的儿童诗歌排成散文形式,擅自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体裁,以此规避正常的稿费。诸如此类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现象比比皆是,教科书的电子版、网络版版权问题更是随处可见。
由此可见,一个明确可依的教科书选文付酬标准的成功出台正是当下局势发展之必然,它顺应了作者群体的呼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陈建功表示,“这是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利,主动引导和规范教科书出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使得著作权人权益保障得以具体化。不但作者会从教科书选文中获得应得的报酬,将法律规定的作者权益落到实处,而且还能够化解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促进教科书编写出版领域各方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正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
讨薪之路,道阻且长
自2001年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确立,直至2013年《办法》的成功出台,讨薪之路12年雨雨风风,不可不谓是一波三折。步履维艰的12年中,看到的是出版社的强硬态度,见证的是作家群版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凝聚的是国家版权局、文著协及广大会员等方方面面的劳动和心血。
据陈建功介绍,国家版权局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相关支付报酬办法,并且向全国教育系统和新闻出版系统征求意见,最终却因为一些出版方难以接受而“胎死腹中”。2008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着手推动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在文著协的积极建议和有效组织下,国家版权局召开了由肖复兴等5位著名作家和5家出版社代表参加的第一次座谈会。随后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文著协承担了调研工作,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深入作者群体和出版社,了解国内外教科书选文的付酬情况,还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且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向版权局反映。
而在多方的利益协调中,一些波折在所难免。比如《办法》规定的千字300元付酬标准,有相当数量的作者还是不满意,希望提高付酬标准。文著协也曾经建议将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规划教科书的付酬标准区分开来,并且希望版权局在该办法中规定远程教育课件、电子教科书的付酬标准。国家版权局经过多次座谈和调研,平衡各方利益,做出了目前这样的选择。应该讲,目前的《办法》体现了作者和教材编写出版者双方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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