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设备采购工作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或仪器设备总金额达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学校规定的招标金额以上的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批准仪器设备招标项目的相关申请、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组织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代表用户及学校与供货商拟定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合同,并作为法人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四)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包括付款、仪器设备验收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招标采购项目,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专家组和监督组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3人(含)以上的单数,监督组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代表组成。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八条 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购置的仪器设备单台或批量国内预算采购金额大于20万元人民币(含)、进口预算采购金额大于4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家具,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算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一般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招标工作。预算采购金额大于100万元人民币(含)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委托国家批准的招标公司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不少于三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符合招标采购范围,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用户必须准备详实的调研材料,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用下列采购方式:
(一)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范围,并有下列情况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
特别声明: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