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日前高票表决通过《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同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越两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后终于面世,并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内地法学家指出,这意味着内地朝向民法典的形成又迈进一步。
内地构建民法典为分部立法,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分部立法,成熟一部颁布一部。此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权衡多方利益,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保障公民权益,渐进式地推进社会进步。
作为民法典九编中的一编,该法的草案首次审议是在二○○二年十二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卅一次会议。此后考虑到整体审议通过难度较大,采取了分编审议方式。二○○七年,随着《物权法》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该法的立法进程加快,于二○○八年十二月和二○○九年十月、十二月又进行了三次审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从近年热点侵权案件中,每个权利人都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求不同的方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与权利保护请求相对应的,是维权结果的不尽如人意。这是与现有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不一致有关。据有关资料统计,二○○七年,全国法院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九十八万余件,二○○八年达到一百○三万余件。二○○九年,“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等侵权纠纷均成为公民维权热点。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改变这一局面。该法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产品召回制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人们权益受损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层出不穷,对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新形式的侵害行为、大规模的侵权现象不时发生,影响面也大大扩张,如网络侵权、非法披露他人隐私、环境污染等,为侵权责任法的既有规则提出挑战,也注入新的内容。《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并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出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人们对该法较多质疑的高空抛物侵权的连带责任,随着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到位、物业管理能力的提升,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必将越来越少,即使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因为分担了责任,也保护了被侵权者的切身利益。这种连带承担的责任,并非惩罚,而是保护。这源于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彰显现代民法中的人文精神。
民法是对民事权利救济的法律,其核心就是对权利受侵犯者予以补偿。《民法通则》早有类似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此,人们应欣慰于公民被无主侵权后,终能依法找到救济的路径。而保护特定弱者利益更是人类文明进步在立法上的显影,也是法律规范的人性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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