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权威人士透露,工信部日前已经宣布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目前,国内的各大运营商和相关机构已经收到了工信部下发的通知。据了解,手机实名制工作将分两个阶段进行:从9月1日起对新增电话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用三年时间做好老用户的补登记工作(中国广播网 8月21日)。
呼吁、酝酿已久的手机实名制终于即将正式启动实施,无疑非常令人欣慰和期待。那么,接下来,如何才能确保手机实名制一路走好——既能真正充分发挥其防范打击手机骚扰、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尽量避免其潜在副作用(如个人信息泄露)呢?在笔者看来,明确以下两个配套罚则,或许正是其中的关键。
其一是,明确实名制“不实”或“不够实”的罚则,也即实名制如果“名不实”,应当怎么办、如何处罚。
必须充分意识到,实行手机实名制的公共价值固然非常明显,但对于运营商来说,它实际上并不是一件多么有吸引力之事。一方面,推行实名制,需要付出巨大的登记、核实成本,运营商不会显得多么情愿、主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严格实行实名制——至少,对那些预付费手机用户严格实行实名制,对运营商来说,不仅无利可图,反而可能会构成某种利益妨碍,妨碍其简单迅速地发展用户。我们知道,所谓“预付费用户”,也即须先预存话费才能使用、一旦欠费便会自动停机的手机用户。显然,这样的手机用户,无论其怎样违法,运营商都不会存在利益风险。因此,为了增加经营业绩,这样的用户,在运营商眼中其实是多多益善的。事实上,手机实名制之所以久议不决、长期难以推行,这正是一个重要的利益背景。
所以,要促使运营商心甘情愿地认真推行实名制,不会因为自身利益而敷衍塞责,针对实名制一旦“不实”或“不够实”的明确配套罚则便必不可少。
其二,明确手机实名制实施后“泄露个人信息”的罚则。手机实名制意味着,手机用户必须将许多重要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交给运营商。显然,如果我们在这方面缺乏明确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及配套的惩戒追责制度,那么,广大手机用户便很难放心地进行实名登记、积极配合手机实名制的实施。据去年央视“3·15”晚会披露,一些地方的手机运营商,为大肆非法敛财,不仅发送大量垃圾短信,甚至还将自身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批量贩卖给各种传媒广告公司获利。
当然,我们知道,去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已新增了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罪名:“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新罪名的出台,无疑是一种巨大进步,但若要确保它的落实,显然还有不少进一步的操作细节需要明确:如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如何取证、相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承担,等等。
总之,只有上述两个方面的罚则均充分明确、可操作了,一方面,运营商不得不认真实行实名制,且须妥善保护公民的实名,同时广大用户也敢于放心交付自己的实名,那么,实名制趋利避害的制度效果,才可能最大化、名副其实。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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