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高等学校包括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信息素养、应用服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六个方面提出了全方位要求,这无疑将对正处于数字化转型重要阶段的中国高校数字校园建设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发布的要点有哪些?在编制过程又有哪些不为人知的探索和思考……
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参与编制该规划的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委员会副秘书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项目召集人杜婧对此进行详细而深入的解读。
《规范》六大要点:以用户为本排在首位
什么组成了数字校园?在这部分内容的讨论和梳理中,我们首先明确的是:数字校园建设要与学校建设规划相配套,通过数字校园建设,让校园中的人、信息和物在信息化的物理环境和虚拟环境中进行充分、恰适的联动和联通,这是理想状况下数字校园建设要达到的效果。因此,数字校园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关注。
1.以人为本,以用户为本
需要明确的是,信息技术支持人的发展,是数字校园建设的目标之一。校园中师生在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对信息和技术工具的认识水平、使用技能、整合能力,决定了学校数字校园的效果和智能化水平。因此,起草组首先提出了数字校园建设中要包含信息素养的培养要求。
高校的信息化素养和中小学师生信息素养有很大不同,《规范》从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应用、信息伦理安全等方面阐明了高等学校的人员信息素养的组成,同时也从教师、学生等维度提出了培养要求。
其中特别提出人机交互界面的要求,要注重人技结合的各类育人环境的建设。也就是说,在数字校园建设过程中,师生员工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是要重点考虑提升的。
2.围绕数据和信息
《规范》提出了信息资源建设的要求。通常人们提到数字校园建设时,会把大数据技术和数据治理放在重要的位置。
但在实际工作中,数据治理的范畴不仅是通常概念中的信息系统和应用服务中产生和积累的数据,还包括以在线课程、数字教材、实验资源和学术报告等为代表的数字化教学内容资源,以及数字校园中各类信息化设施设备包括物联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半结构化数据,所有相关数据都需要统筹考虑。
因此,在《规范》中提出了信息资源涵盖了三种形式:来自信息系统和应用服务的结构化数据、基础设施运行中产生的半结构化数据和多媒体构成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为代表的非结构化数据。
同时,也给出具体要求:高校要注重对信息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这个概念可以理解为数据中台理念在数字校园中的扩展,但数据中台是商业概念,而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则是学术概念。
3.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中,《规范》结合了国家提出的“新基建”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20年4月提出“新基建”的三类建设内容:第一类是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这也是《规范》中提出的基础设施的主要部分。
《规范》对校园网的建设要求除有线网、无线网外,还提出了建设学校物联网和校园5G网络的要求。
第二类是融合基础设施,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的深度应用为代表的新基建。
《规范》提出了高校数据中心可以建立云计算平台、大数据平台和人工智能平台等可选性要求,并且特别强调的是,高等学校要建立校级的平台,给出接口或者智慧化升级的解决方案支持全校各类业务的智慧化升级。
第三类是创新基础设施,数字校园本身的建设和实施要从总体上支持教学科研等业务的融合创新,这种融合创新也体现在上述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建设和各种应用服务中各业务的智能化、智慧化升级方面。
除了新基建,《规范》在基础设施中也对信息化教学环境和其他类型的信息化育人环境的建设给出要求,强调人技结合,但是这部分没有做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科信司的建议,《规范》既要提出通用要求,也要给全国高等院校留有自主发挥的空间,鼓励大家根据自身条件去融合创新。
4.应用服务方面
要本着“应用驱动、数据融合”的原则建设应用服务。《规范》把应用服务分为三层,由底向上分别是:基础应用服务、业务应用和人机交互界面。
基础应用服务不同于公共应用服务,公共应用服务通常是面向校内师生提供公共的业务系统、正版软件授权等服务。而基础应用服务则是为全校各类业务应用提供校级的技术支撑的应用服务,如身份管理、流程服务、支付服务、消息服务、日历服务、报表服务、音视频服务、位置服务、应用管理等。
中层业务应用应能支撑校内各单位的业务活动,《规范》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校园运行三个方面给出建议,但不做具体要求,给高校留有建设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把校园园区运行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列入数字校园建设,这也体现了要把物理校园和虚拟校园进行联通的理念。
还要强调的是,《规范》把决策支持也单独成章节,这也呼应了《规范》在“建设原则”中提到的,“除了重视事务处理型应用系统建设,也要加强事物分析型应用系统的建设”,这是一个鼓励项,也是希望能够指导高校利用信息技术为学校的科学决策和教育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的体现。
5.网络安全部分
随着国家《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以及教育部近些年对高等学校网络安全的重视,全国高等学校都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有序推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定工作。
在编制《规范》关于网络安全部分时,我们有两个方向的思路:一是指导高校如何采用具体措施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认定工作;二是除了落实安全保护等级认定工作外,要把网络安全要求扩大到数字校园建设的各技术层面中。
在和教育部科信司进行征求意见稿汇报后,我们最终选择了第二种思路,对数字校园的各部分提出通用安全要求,包括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信息终端、数据、内容五个方面的通用安全要求,并给出了高校网络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总体而言,网络安全部分的要求覆盖面扩大,但具体的实现方式则由高校自主选择,总之还是要求高等学校建设可信安全的数字校园体系。
6.在保障体系方面
其核心是加强数字校园相关管理、技术和服务队伍的建设,从组织机构、人员队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经费保障、运维服务和综合评价几个方面给出要求或建议。
在保障体系的要求中,特别提到了跟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跟技术相关的标准规范。我们希望《规范》能够传递的是一种依据标准开展工作的顶层设计思路,尤其是信息系统的信息模型和学校的基础数据标准,是目前数字校园建设中各学校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去制定的。标准规范的要求,也对高校信息化技术和服务团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校的信息化团队不仅要具备完成项目建设和运维的能力,还要具备配合管理部门的顶层规划、开展全校数字校园的系统性架构设计与规划的能力。
此外,《规范》中也对经费保障给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高校要对数字校园的建设与运维工作给出持续稳定的财政预算,以保证数字校园建设的不断更替和融合创新。
在保障体系最后,我们还提出了数字校园建设的评价体系。数字校园建设本身是一个持续螺旋式更新的过程,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来制定本校数字校园管理、建设、运维等方面的评价体系。
《规范》也鼓励高校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来辅助评价,鼓励高校在自己的信息化团队中利用新一代的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化团队的水平,防止信息化建设团队因自身信息化条件不足而出现“灯下黑”的现象。
标准引领和适度超前:如何把握?
《规范》是一个通用的高校校园信息化建设的框架,列出了学校整体校园和业务发展所需的信息化建设的各个组成部分。
在研制的过程中,《规范》文本的统稿版曾一度非常庞大。但越是细致的要求,就越会给出具体的技术指标,也会存在更多的局限性,各方观点的偏颇也难免体现出来。
因此,在完成征求意见稿向教育部科信司汇报后,科信司同志们也和起草组讨论并再次强调了规范文件的定位,提出了:
要考虑全国各区域信息化基础水平的要求,要留给各高校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求去建设适宜自身特点的数字校园的发挥空间,要站在学校各项业务发展的角度去指导数字校园建设,要让高等学校将各组成部分建设统一纳入学校规划中,避免条块分割带来的内部建设不均衡。
最终,我们讨论并梳理了各个组成部分的通用要求,去掉了细节技术规范,侧重确定哪些内容应该归属在数字校园建设中,在内容的建设中学校层面要如何考虑和规划等,从而形成了一个框架性的规范文件。
具体到每个高校落实规范时,还需要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国外先进标准。这些标准在规范文件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中都一一列举,在规范相关章节的通用要求中,也分别提到了相应的标准。
此外,高校数字校园建设中还需要对各项业务的开展进行配套的标准建设,比如:
支持数据管理治理的基础数据标准、主数据和业务数据标准、数据字典、资源目录等,支持信息系统和应用服务扩展与更新的信息模型标准,支撑本研贯通人才培养的教学资源管理相关的教学或课程知识库标准,支持科研创新和科学数据积累的科研管理相关规范与规定,校园网建设中有线网、无线网、物联网、5G网络等多网融合的技术标准,新型的信息化智慧化教学环境和育人环境建设中相关的人技结合建设要求、视听健康的设计要求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标准支撑,这些标准也都在我们的规划与推进中。
同时,各高校在本校数字校园建设中,也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发展情况制定本校相关技术规范。
由于不同区域的信息化水平对先进技术的定义不尽相同,我们鼓励高校在可承担的预算范围内,从学校业务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以下几个方面选择适度先进的建设:
第一个方面是学校基础设施对未来发展支撑的超前容量,如从物理机房面积、网络条件、服务器资源、科学计算系统的能力等都需要考虑;
第二个方面是学校应用系统的技术架构对未来各类业务发展的支撑要尽可能灵活可扩展,如《规范》提到了微服务架构、应用管理基础服务等;
第三个方面是鼓励高校利用新兴技术、智能技术,充分发挥学校科研成果转换,在校内开展不同范围的智慧应用,以点带面,来推动智能化应用的普及,达到智慧校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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