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二审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稿特别把人才资源单列为一章,并提出北京市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树森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把示范区建设成为人才特区,营造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表述为“本市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另增加一条,表述为“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结合示范区的发展需求开展新的学科建设,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接收高等院校学生实习和就业,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负责人举荐人才承担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
按照草案规定,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为示范区内的人才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草案修改稿规定,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经示范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中关村”字样作为商号。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登记注册。可以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支持企业转换组织形式,开展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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