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年各高校新校规对结婚禁令的解除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时候,我们或许忽略了其背后一个更远大的抱负,那就是对于教育法治化的追求和实践。
根据今年教育部新颁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各高校最近公布的新校规,在校大学生在结婚的问题上确实不用再冒被退学的危险;然而这仅仅是表面的,在这背后,是对《婚姻法》的尊重,以及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崇敬。至少在教育领域内,新校规吹响了教育法治化的号角,因此我们不得不为此叫一声好。
法是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调节的是权利义务关系。新校规第一次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规定了学生所享有的六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学生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学生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任何人也不得强加。更为重要的是,这12项权利和义务是学校根据源出于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约定而成的法律制定的,而不是从管理者的单方面意愿出发强加到学生头上的。
同旧的学生管理规定不同,新校规的一大亮点就是从片面强调对学生的约束,转向既对学生约束,也对管理者进行约束。旧校规中法律依据不明确,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被取消了,而代之以法律依据明确,行为特征清楚,易于认定和判断的法律、纪律标准。例如取消了原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增加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规定;又例如对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对于学生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的肯定,以及学校管理方对于学生的申诉必须受理、复查、答复。这些规定减少了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将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而将校方的管理行为强行纳入到法律的约束之下。
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任何法治社会都必然以丝毫不逊于追求实质正义的热情,来追求程序正义。过去,我们认为只要能够达到最终的善,通过什么程序无足轻重;然而现在,新校规对学生的处理提出了程序正当的要求,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达等正当程序。例如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当然,新校规的出台和施行仅仅是吹响了法治化的号角,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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