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人肉搜索”怎么办?高空抛物伤人谁担责?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诸多法律空白。7月1日,这部新法正式实施,解放日报记者获悉,当天本市法院受理了多起各类侵权纠纷案件。
“1日我们法院收到两起,在进行立案审查后,当天立案。”闸北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告诉记者,这两起案件一起是校园伤害事故,原告在体育课上受伤,于是起诉学校和同学。另一起是医疗纠纷,患者与医院打官司。
1日下午,市一中院也受理了一起侵权案件。4年前,14岁法国女孩小希在租住的某别墅小区游泳池旁玩耍,不慎滑入泳池,颈椎等处骨折。起诉状称,该游泳池无人值守,也无任何警示标志提示水深,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小希索赔医疗费582万余元、康复治疗费1120万余元、一次性残疾赔偿金26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0万元,总金额高达2331万元。
当事人迫不及待地拿起新法“讨说法”,那么法官们准备好了吗?记者在杨浦区法院民一庭办公室看到,法官办公桌上有不少相关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这些都是法院为民事法官配备的,”一位法官说,法院已经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了培训,“今年来所有的业余时间都奉献给了侵权责任法”。
据了解,上海高院也已对各法院民事法官进行了新法培训。市高院民一庭庭长汪彤表示,对法律上无法一一列举的利益是否进行保护,以前全凭法院自行掌握,现在就规定得很明确。同时,新法的实施对法官判案思路和知识结构提出了挑战,法官需要在吃透法律精神的情况下严格依法判案。
但也有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中还有一些规定较原则的地方。比如该法第17条规定了“同命同价”,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判断应当分别计算还是按同一标准计算?针对此类问题,法官们希望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更加细化、更有可操作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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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摘要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要为“过度检查”埋单。遭遇“过度检查”,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纠纷中,对于证据的搜集,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损害的,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网站要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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