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江西省地税局官员对本报记者透露,该省正在向国务院申请环境税开征试点,目前申请正有待有关部委的受理。
上述官员表示,在江西省去年12月获国务院批复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中,曾提到将经济区内的排污费改为税收的计划,这一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尚待国务院的批准。
与此同时,记者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获悉,环保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将向国务院提交环境税开征及试点的请示,湖北、湖南、江西、甘肃四省则有望成为首批开征环境税的试点地区。
“环境税这一新税种的开征时间表,需由国务院统一部署。”负责环境税方案起草的专家之一、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教授孙钢表示,在试点开征阶段,环境税更可能以央地共享税种的形式开征。
“费改税”先行先试
“这次开征申请首先是一个意向性的申请。”江西省地税局官员告诉记者,新税种的具体开征方案还有待进一步出台,并需得到国务院批准。
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将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记者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了解到,环境税试点草案目前正处于征求各省意见阶段。
记者从湖北省了解到,从2008年起,该省就已经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为税务部门征收。这可看作是在向开征环境税的方向行进。
“像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这样的‘两型’社会综改区,有条件先行先试‘费改税’,取得一些经验后可向全国推广。”综改区一位人士表示。
湖南大学会计学院财税系主任罗宏斌说,此次环境税试点,国务院计划由试点省区自行确定方案,开征环境税所涉各项内容亦由试点地方自主设计,希望对今后在全国层面上开征环境税提供参考。
在税制实施上,罗宏斌认为,新税种的开征会充分考虑到纳税企业的出售能力,或将采取渐进的方式推行:即先着手排污“费改税”的工作,再逐步调整、增加税目,将与环境有关的排放内容逐步纳入到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中。罗宏斌建议,税务部门可为企业提供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对于中西部试点省份而言,这一新税种无疑将对地方财政起到补充的作用,并弥补企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所产生的外部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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