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属无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介绍,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民事行为通属无效;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如进行与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产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新出台的《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意见》没有采用“一刀切”做法,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特别声明: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