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用化工技术研究所所长谢建平曾经在“十进制网络标准工作组”的一次发布会上透露,工作组目前在开发以“.china”结尾的域名,这些域名都将分配给国内网站,它们都是国产的,资源配置不受任何掣肘。消息经媒体传出后引起了业内不小震动,域名专家、知名媒体人沈阳却提出,“.china”域名是伪域名。
沈阳认为,从立法角度看,IPv9“.china”域名的本质也是Internet的非法定域名,它不具备合法“域名”的几个要素。2004年第30号令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规定,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至今为止只有:顶级域名CN(之下再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域名)以及“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他们构成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而全球互联网络只有具备下列技术、政策条件才能叫做合法“域名”:
1.获得全球Interner标准组织IETF认可、成为标准文档(RFC)、开放给全球互联网技术工程师共享的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协议。
2.协议可以申请专利权,但是为了成为公众协议,必须放弃商业利益部分限制。即符合免费公众协议授权原则。
3.获得所在国家、地区立法确认,具有可以寻找司法协调机制的完善制度(“日出条款”)。在出现司法救济时“有法可依”。不具备上述几个要素的声称“域名”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产品,都属于非法(定)“伪域名”。例如:2002年2月德国电脑工程师正在开发互联网的“伪域名”,一个名为ORSN(开放域名系统服务器网络)的机构建立的域名系统。荷兰一家公司建立的域名系统。
因此,IPv9“.china”域名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混淆视听,让公众以为中国存在有两套互相不兼容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注:日出条款,指的是法律或合约中订定部份或全部条文的开始生效日期。通常订定日出条款的目的是在该条文生效前有缓冲期可先行准备及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与日出条款相对应的是日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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