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图书馆热点问题之六: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
有争议的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国外相关研究
随着19世纪末各国版权立法的修改及越来越多的网络版权案件的发生,近十年国外关于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已进入深入研究阶段。
一方面,图书馆专业组织在争取图书馆合理空间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2000年8月国际图联(IFLA)发表了《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的立场》,强调在网络环境中为使图书馆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在版权保护方面采取适度政策的重要性。IFLA版权和法律事务委员会2001年5月公布的《许可原则》提出了一些在图书馆和信息提供者之间签订合同中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2003年美国一些主要的图书馆协会联合发表了《合理使用和电子馆藏》,提出了图书馆在发展电子馆藏中可以应用的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2004年IFLA发表了《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未来的日内瓦宣言的立场》,迫切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知识产权法的不平衡、信息垄断、技术保护措施等问题予以陈述和表态。最近两年,国际图联(IFLA)、美国图书馆联盟(LCA)以及图书馆电子信息联盟(eIFL)派代表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19届、20届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会议(SCCR),重点探讨了版权法中的限制和例外条款问题。
另一方面,图书馆界对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也非常多,且重点在数字图书馆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图书馆在文献传递、数字化馆藏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容易进入雷区,但是许多争议却是由法律的落后而引起的。MarkvanHoorebeek在其出版的《法律、图书馆和技术》一书中指出:“没有一个人想要遭遇到因法律的疏漏而引起的诉讼”。2003年Siriginidi Subba Rao在《版权及其在电子信息中的应用》一文中也指出,电子信息、互联网和图书馆以及信息中心引发了许多讨论,原因是版权法律并没有跟上技术发展的脚步,并建议促进全球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该论文还介绍了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如电子名片管理系统、水印技术、指纹技术和数字签名等。ShaliniR.Urs在《版权、学术研究和图书馆:数字时代平衡各方的利益》一文中指出,版权法“权利”和“限制”的平衡需要为学术交流重新考虑,比如学术论文和电子文献这类信息资源来源于公共基金,是学术机构知识财产的一部分,应该向公众的利益倾斜。
国外关于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是从数字技术给图书馆带来的挑战以及从法律、技术、图书馆应采取的措施等角度进行的。对图书馆知识产权案例研究主要关注一些经典和有争议的案例,如Ron Chepesiuk在The Tasini Case:How Will Libraries Be Affected一文中讨论了Tasiniv.NewYorkTimes案。本案源于十一名自由撰稿人对两家报纸出版者、两家杂志出版者及两家电子资料使用者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是当时首例与新兴媒体(new-media)相关的著作权诉讼,争议点在于,出版者是否有权在未经自由撰稿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书面稿件转换成电子档案置于电子资料库或CD-ROM中。一些图书馆机构,包括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研究图书馆协会(ARL)等都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立场。Teresa Scassa在“重新调整版权法:对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CHH诉加拿大法律协会案件判决的评论”一文中讨论了加拿大“CCH CanadianLtd.v.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案件,法院认为“仅仅许可他人使用一种可以被用于版权侵权的设备本身并不等于许可他人进行版权侵权”。最近几年的案例研究主要有,2008年Norm Medeiros在“Smackdown:copyright cases head to court(part1)”一文中探讨了两个最近发生在美国学术机构的版权争议,重点分析了乔治亚州立大学(Georgia State University)版权侵权纠纷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的抗辩。2008年4月,乔治亚州立大学遭到剑桥大学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SAGE等三家出版社提出著作权侵害之诉。出版社向亚特兰大联邦法院控诉,该校教授将出版社出版的专业书籍的部分内容扫描成电子文档,放到教学平台给学生下载及阅读,出版社声称被告“系统地、普遍地并且没有授权地复制和传播”其电子资源,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教授上传少量文献至局域网供学生下载和浏览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另外,关于Google图书计划的讨论也非常多,如2010年Pamela Samuelson在“Copyright:Academic Author Objections to The Google Book Search Settlement”文中解释了为什么“和解协议”没能满足全部数字图书馆的期望以及为什么学术作者们反对其中一些非常重要的条款。Pamela Samuelson还在“The Google Book Settlement As Copyright Reform”中证明了Google的图书计划实际上完成了国会难以完成的版权法的改革措施,其中的一些改革是向公众利益倾斜的。
相关研究的特点分析
根据我国近十年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该领域研究具有以下5个特点:
一是从图书馆需求角度着眼的多,而从全社会发展角度关注的少。无论是传统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还是数字图书馆的相关研究,研究者讨论的问题更多的是图书馆的业务工作如信息资源建设、信息组织和信息服务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以及如何在各个环节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然而图书馆服务体系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推动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任务,需要向公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服务,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也需要从社会发展和公众需求角度展开。
二是从图书馆发展角度研究的多,从版权法律对图书馆影响的角度研究的少,从图书馆法律促进书业发展的角度研究少。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参与者主要是图书馆学、情报学界的学者和实践人员,他们的研究以图书馆为本体,围绕图书馆的发展需求进行,只有少数的国际法、经济法、编辑出版学的研究者在关注版权法律对图书馆的影响。
三是定性研究多,实证研究、数据分析、行为分析少。绝大多数的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理论探讨为主,对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宏观描述多、引用前人的理论多,研究中缺乏实地调查的数据分析。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例近年来已有增加,但国内基于案例剖析的研究数量却未能随之增加。
四是技术业务方面、操作层面多,制度研讨、国家政策探讨少。信息技术对于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日益增加,信息技术改变了图书馆的服务形式和资源组织形式,也改变了提供资源的载体形式和传播方式。研究者对这些由技术层面给图书馆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给予了更多关注和讨论。相比较而言,研究者对图书馆知识产权战略、国家制度和政策建设的探讨仍比较薄弱。
五是对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图书馆事业介绍较多,但真正深入探索国外图书馆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立场、态度和核心措施的少。事实上国际上大学、政府及国际组织、包括独立社团与个人研究者都在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并展开相关研究和讨论,如国际图联、美国研究理事会、欧洲图书馆等国际组织都随时关注国际版权法律的发展而积极为图书馆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发展争取利益。然而我国学者对这些国际组织及相关的图书馆知识产权立法和规定、先进知识和政策文件的解读的研究,仍显得比较薄弱。
针对上述问题,要推进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深入发展,需要加强政策制度方面的深入探索,以服务于图书馆事业发展;要加强从公共利益视角开展版权研究,以推动我国版权法律建设与图书馆事业的协调发展。正如陈传夫教授指出的,“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应是促进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是一种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其终极目标是为了公共利益。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定量、实证和行为研究,进行数据挖掘,从深层次了解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需求;要加强国外图书馆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立场的研究,合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图书馆知识产权制度。
(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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