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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化学专业和应用化学专业评估实施方案
2007-02-01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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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化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一、指导思想

  1.评估目的
  专业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基础,专业教学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学校的办学水平。对化学专业和应用化学专业进行评估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化学专业和应用化学专业的教学情况;促进学校加强化学专业和应用化学专业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办出特色;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化学专业和应用化学专业进行宏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评估原则
  (1)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2)以教学条件、师资队伍为专业建设的基础,以教学过程为专业建设的保证,以教学质量为专业建设的核心。条件、过程、效果三者结合,综合评估。
  (3)以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

  3.评估分类
  评估分为合格评估和等级评估两类。
  凡有3—5届毕业生的新办化学专业和应用化学专业(包括从其他专业改办的化学专业或应用化学专业)必须接受合格评估。
  等级评估采用自愿申请原则。

  二、评估机构

  1. 教育部授权并委托高等学校化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开展评估工作。
  2. 评估工作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人选由高等学校化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推荐,由教育部聘任。

  三、评估程序

  1.合格评估程序
  (1)由教育部确定接受评估的专业的评估时间和评估工作小组。

  (2)自评
  被评专业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分表和自评报告,并向教育部递交。
  自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专业的历史沿革和现状,专业办学指导思想和特色,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教学改革和成果,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自评报告不超过8000字,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自评材料应真实可靠。

  (3)审阅
  教育部在收到自评分表和自评报告后,委托评估工作小组在两个月内对其进行整体评价,并做出结论。
  1)对自评通过的专业,确定现场评估时间。
  2)对自评基本通过的专业,要求其对自评材料进行修改完善,视修改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后续程序。
  3)对自评未通过的专业,需进行不少于一年时间的整改后再次接受评估。
  4)连续两次自评未通过的专业,为不合格专业。

  (4)现场评估
  评估工作小组应在现场评估前将计划通知学校。现场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现场评估工作项目如下:
  1)听取专业建设情况汇报。
  2)了解专业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情况。
  3)审阅有关材料,核对相关数据。
  4)考察教学过程。
  5)对师生进行必要的访谈。
  6)向被评专业反馈意见。
  7)写出现场评估报告并呈交教育部。

  2.等级评估程序

  申请等级评估的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
  (2)申请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在国家教育部备案。
  (3)申请专业必须有不少于六届的本专业本科毕业生。
  (4)通过评估的专业,可在两年后再次申请等级评估。

  教育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专业,后续程序同合格评估。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专业,拒绝受理,并通知其拒绝的理由。

  四、评估结论

  1.合格评估结论

  合格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估“不合格”的专业须进行不少于一年时间的整改后再次接受评估。

  2.等级评估结论

  等级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评估“不合格”的专业须进行不少于一年时间的整改后再次接受评估。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5年。

  五、申诉和复议

  1.被评专业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30天内向教育部提出申诉,并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
  2.教育部酌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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