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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
2007-02-01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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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思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正式启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这是继“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之后,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的又一项重要工程,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

  一、“质量工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 “质量工程”出台的背景

  1999年,根据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人民群众希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愿望,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7年多来,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院校的共同努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首先,高等教育规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1998年到2005年,高等教育在学人数由不到800万人增加到2300万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9.8%提高到21%,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其次,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通过采取“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措施,组建了一批学科综合和人才汇聚的综合性大学,形成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新机制。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民办高等教育有了较大发展。这些重大改革,为高等教育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体制基础。第三,高等学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通过实施“985工程”和“211工程”,在推进各类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集中力量加强了重点学科、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的建设,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建设高水平大学得到深入推进,高校科研水平和创新实力不断增强,带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旋律是规模的扩张。但是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教育部始终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始终将质量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生命线。2001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即4号文件,其中就加强教学工作明确提出了12条针对性很强的要求,对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12月,教育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1998年第一次教学工作会议以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围绕“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主题,研究了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政策和措施。2005年1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即1号文件,就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16条要求,强调高等教育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高等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在规模持续发展的同时,把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03年以来,教育部狠抓了教学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用信息技术推进大学英语教学改革,200多万大学生使用新模式开展英语学习,建设了1000门精品课程,设立“教学名师奖”,评选200名获奖教师,开展教学水平评估,推进网络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统考,建设数字化图书馆与优质资源共享系统等,这些措施对高校的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的提高,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许多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一是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赶不上在学人数的急剧增加,部分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和师资等办学条件明显不足。二是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与社会需求脱节,农、林、水、地、矿、油、信息、生命科学等国家急需学科和未来优势学科的人才培养不足,而法学类、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则出现结构性过剩。三是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高等学校大量存在教授不讲主干课、基础课现象,名师不上讲台,只听讲师讲、不见教授教。四是高等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少高等学校教育观念落后,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高校教师队伍水平亟待提高,学生的人文精神、创造精神、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国际化视野亟待加强。五是高校毕业生数量剧增,就业面临较大压力,使得不少毕业生就业难,加重了农村和城镇贫困家庭的负担。这些困难、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高等教育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削弱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支撑作用,如果不及时解决、任其滋长,大好形势就有可能逆转,甚至产生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把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上,加强研究与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2006年5月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高等教育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规模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2006年8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4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十一五’规划纲要对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的三项主要任务,必须切实抓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战略决策和部署,完全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和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科学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愿望。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战略决策和部署,2006年1月教育部成立了“质量工程项目规划工作组”,正式启动“质量工程”论证工作。在财政部的支持下,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论证、听取意见、修改逐步确立了“质量工程”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经费预算与管理以及相关的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

  2. “质量工程”出台的意义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从国际上看,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全球化浪潮势头强劲,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从国内看,我国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无论是综合国力竞争还是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关键都在人才,特别是高等教育所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在这种大背景下,启动“质量工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实施“质量工程”,是提高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能力,发挥高等教育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关键作用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走自主发展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中国和平崛起的重要使命。要实现这一重要使命,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引领社会进步中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互动关系,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然而,高校办学条件不足、教师队伍水平不高、教育观念落后、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过死的局面,正在削弱着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支撑作用,影响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实施“质量工程”,提高教育质量,就是要巩固前一个时期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成果,防止高等学校陷入低水平办学的误区,使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建立在更牢固更坚实更可靠的基础之上,使高等教育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2)实施“质量工程”,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发展的高等教育新体系的需要。从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来看,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质量、结构、效益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我国高等教育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成功地实现了大众化的任务,并且实现了稳步发展,走出了部分发达国家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初期都曾经出现过的动荡怪圈,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但连续几年的扩招已经使不少高等学校呈现出办学条件全面紧张的矛盾,部分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出现了下降。在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有了相当发展之后,提高质量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实施“质量工程”,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促发展,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实施“质量工程”,是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等教育的要求。在现代社会,接受高等教育成为人民群众提高就业和谋生能力、实现社会流动和社会升迁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各界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不但希望有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希望能够接受高质量的高等教育,通过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增强自身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尤其是在学生缴费上学的情况下,每个家庭都为学生完成学业付出了相当的经济代价,社会公众对高等教育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为此,高等学校更应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广大学生的未来发展高度负责。实施“质量工程”,目的之一就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等教育。

  (4)实施“质量工程”,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最本质的职能,无论是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还是教学型院校,都应把人才培养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把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着力点。实施“质量工程”,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观,营造关爱学生成长、关心学生学习、关注学生生活的良好环境,通过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人文精神和科学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包括发现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动手能力、交流能力、表达能力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包括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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