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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专业本科教育认证程序与方法(讨论稿)
2006-09-29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机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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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

1.1申请单位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已有三届毕业生、学制不低于四年,以本科教育为培养目标的机械专业所在的高等学校。

1.2 申请学校应向认证机构递交申请报告。

1.3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2.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是对满足认证基本条件的简要说明,内容大致包括:

(1)学校概况和院系简介;

(2)院系组织状况;

(3)专业教育基本要求和组成;

(4)学生、专业师资情况;

(5)专业教育条件和保障情况(院系实验室、计算机室和设备器材、总体图书、期刊以及专业图书、期刊);

(6)专业教育支持情况;

(7)其他。

3.申请审核

  学校可以随时提出申请,认证机构在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接受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寒、暑假除外)作出审核决定:

  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学校递交自评报告,交纳认证费。

  拒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认证机构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视察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认证机构的审核工作。

二、自  评

1.自评目的

  自评是机械工程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专业教育是否达到认证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建立、健全了完善的专业教学保证体系,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专业教育的实施。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认证机构递交的文件,要对专业教育认证的各项内容进行自我评价、说明并附以证明,以供审核。

2.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应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该自始至终体现客观性、综合性的原则,有关院系应该组织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各项工作。

3.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分8个部分,按顺序逐条陈述。自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资料证明,以供审核:

(1)前言(包括院系背景介绍);

(2)办学思想、目标与特色;

(3)专业教学组成;

(4)专业教育情况(包括学生、专业教育师资、专业教育设备及资料、专业教育的支持等);

(5)科研、生产及交流活动;

(6)对上届视察报告的回复(首次认证无此项);

(7)自我评价;

(8)附录(证据)。

对各部分的内容及要求分述如下。

3.1 前言

院系的现状及历史,包括所在城市和地区的背景。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最多2000字)。

3.2 办学思想、目标与特色(最多2000字)

   (1)近5年内教学计划的变化。

   (2)院系的办学思想、方法及目标。参照《中国高等学校机械工程专业本科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说明院系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明确要求。

   (3)教学计划的特色。认证机构鼓励各院系在保证机械专业基本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发展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报告可作特别的陈述。

    3.3 专业教育情况(最多5000字)

   (1)人员情况

    学生:生源,学生的入学素质,学生的背景特色,招生人数,毕业生情况调查分析。

    教师:来源,教师人数(在编及编外聘请分别),职称构成,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技术构成,背景特点,进修情况。

    职工:人数,素质及参与的工作。

    (2)专业教学设备及资料

     资料:图书、期刊、音像等教学资料的规模和发展状况。

     实验室:实验室的门类、规模及发展状况。

     实验设备及计算机:规格、数量。

     报告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及设备参与教学过程的状况。

   (3)组织机构

  学校、院系行政及专业教学组织机构的设置,对教学计划的形成、执行的影响,有关决策过程和组织保证(如学术、学位、职称评定、分工管理等)。

   (4)专业教育支持

    教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3.4 专业教学组成

   (1)院系或所在高等学校能为机械专业教学计划提供的数学和自然科学及人文和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情况。

   (2)机械工程专业教学计划。包括开设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时以及任课教师和执行情况。

   (3)按照《认证标准》的课程安排

  这是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报告应着重说明《认证标准》中专业教育组成所设置的课程以及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以证明所提供的学习内容能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每一条款都应该分别提供出相应教学环节和学生学习成果以示证明。

   (4)课程建设情况

  工程科学、工程设计与实践的主干课程建设情况,特色课程建设情况,包括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5)教学管理及质量保证

  报告应陈述有关专业教育管理的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情况(职责、程序文件、政策措施)特别是过程控制情况,如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措施等。

  报告中所涉及的教学文件、文献资料、规章制度等应做到记录文件有案可查,以备视察小组调用核查。

3.5  科研、工程实践及交流活动(以近5年为主)

(1)   科研及学术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办学特色等方面所做的学术科研活动,并提供实际成果。

(2)   实践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系方面所做的生产实践工作,并提供实际成果。

(3)   对外交流

记述院系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及其成果,教师互访及学生交流等方面情况。

3.6  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首次认证无此项)

(1)   上届视察小组报告;

(2)   学校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   对上届认证中未达到《认证标准》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3.7  自我评价

(1)   自评过程(最多1000字)

说明自评过程以提供自评报告的客观性、综合性的证明。

(2)   自评总结(最多2000字)

围绕培养目标和专业教育、过程控制,总结办学经验,明确机械专业所在院系的优势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及发展计划。

3.8 附录(以近5年为主)

   (1)教学文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及主要内容(标题),还包括任课教师的情况;

   (2)各年级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和课程表;

(3)   机械专业所在院系教师的名单、履历;

(4)   由学校组织的有关思想、文化、素质、体育认证的结论及数据;

(5)   教育部规定的外语等级考试的等级和外语平均成绩;

(6)   图书、期刊、音像等教学资料统计数据;

(7)   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

(8)   历届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反馈的有关资料;

(9)   教育部对学校整体办学、教学工作的评价或认证结论;

(10)督察员年度督察报告(即督察评价意见,首次参加认证院校无此项);

(11)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材料。

4.自评报告的审阅

收到受理通知院校应在3个月内将自评报告交到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应对自评报告作出整体评价。

认证机构审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下面三种结论:

①通过自评报告。并于两个月以内组织、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②基本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在15天内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③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不能达到《认证标准》的要求,而学校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说明。自评报告未通过,至此认证工作停止,两年内不再接受申请。

三、视 察

1.视察小组的组成与职能

  视察小组是认证机构派出的工作机构,视察小组成员由认证机构从该机构聘请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其任务是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认证院系的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交认证机构审议。

  视察小组由5~7人组成,由当届的认证机构委员出任组长,成员组成中至少有1~2人为机械工程师,2~4人为机械工程教育工作者。为保证视察工作的经验和连续性,至少应有两人曾参加过视察工作或当届认证机构成员。

  认证机构为视察小组配备1名秘书。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可派观察员1人参加视察小组活动。

2.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视察时间不宜超过4天。

  视察小组的每个成员必须在视察前收到被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和附件文件。视察小组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被视察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认证机构对该校的视察要求,制定视察计划。

  计划包括:被认证学校的调查表,视察前、视察期间和之后应遵循的详细程序,视察小组所需要的文件和全部活动过程的时间表。

2.1 视察工作程序

(1)首次会议与机械工程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介绍视察计划等情况;

(2)会晤校长及学校有关负责人;

(3)会晤院系行政、教学、学术负责人;

(4)根据计划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参观硬件设施,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设备等,对其有效性进行认证;

(5)考查最近的试卷、试验指导书、学生笔记(必要时不署名)、学生报告和论文、审阅学生作业(包括参观学生作业)、观摩学生上课,由学生制作的设备及其他能说明学生素质的证明,必要时可辅以其他考核办法;

(6)单独或集体会见学生。会晤学生,考察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会晤毕业生,了解毕业生情况;

(8)可单独或集体会见教师成员来认证其专业水平、积极性、道德规范并协调有关课程构成的理论和实践的各种观点;

(9)末次会议,视察小组最好会见负责教学的院长和系主任对所考察的课程的优劣进行评论并指明存在问题的地方交换视察印象;

   (10)与校长交换视察印象。

    2.2 视察工作重点

   (1)学校和院系对申请认证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以及检查专业教育实施效果及过程控制能力;

   (2)各门课程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有根据,规定与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以及与课程设计有关的授课时间安排;

   (4)课程对发展学生技能和能力的帮助程度,课程实施效果,其中包括:

        ——分析和综合能力;

——设计中的创造性;

——掌握机械结构和加工技术的原理,包括与安全、环保有关的知识,并把这些知识应用到设计中的能力;

——同与机械工程师业务有关的人(如企业负责人)和单位(如机械装备企业)交往沟通的能力;

——对机械制造业中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合同、监理、经营与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程度。

   (5)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情况;

   (6)教学设施及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7)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认证,如学术气氛、师生道德修养、团队合作意识和才能、学校工作质量等。

    3. 视察报告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即写出视察报告(侧重专业教育组成情况和专业教育的质量保证情况)呈交认证机构。视察报告是认证机构对被视察学校、院系作出正确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下列要点:

(1)视察概况;

    (2)教学条件、教学质量管理现状;

    (3)办学经验与特色;

(4)对学生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作出认证考察到的优点和弱点;与认证标准相符和不符的地方;

(5)申请认证院系对上届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反应(首次认证院系无此项);

(6)对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7)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8)向认证机构提交视察报告,报告中不应包括向认证机构提出有关认证的结论。

四、审核与认证结论

    1.审核

  认证机构应将视察报告寄送申请认证学校,以核对视察报告所提事实,保证结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认证院校在接到视察报告后的15天内向认证机构回复意见。若无回复,则认为学校同意报告内容。

  申请认证学校的回复材料,应作为一项附件供认证机构作结论时参考。

  允许申请认证学校将视察报告在其师生中传阅,但在认证机构作出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认证结论

  认证机构应主要考虑认证的历史记录、整个调查表提供的信息、视察小组的报告、被认证学校对视察小组报告的反应、以及说明的材料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一年内对自评报告和视察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认证结论。

  被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院长(系主任或院长指定人)将应邀出席认证委员召开专门陈述视察小组报告的部分会议。在听取所有的情况陈述后,院长离开会场,认证委员将作出认证决定。认证结论的形成由认证机构在充分议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认证结论之外,讨论认证结论的过程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守秘密。

认证结论分为:

(1)通过认证,合格有效期为6年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     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②     在专业办学方面,有自己的特色,毕业生质量在国内得到社会的认可;

③     二级学科硕士点较齐全;

④     师资力量雄厚,在国内外有较高影响。

(2)通过认证,合格有效期为4年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①     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②     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

(3)基本通过认证,有效期为有条件4年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     基本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②     在教学条件或教学要求方面有一定的欠缺,需要整改。经过努力,在1~2年内能够克服和解决。

(4)未通过认证

不能满足认证标准的基本要求。

未通过认证的学校在4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机构应将认证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认证学校,并呈报教育部备案。凡通过机械工程专业教育认证的学校,可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高等学校机械工程专业教育认证合格证书》。认证机构应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公布认证结果。

  资格有效期为6年和4年的院校,在获得证书后,应经常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以及尚待改进的问题。资格有效期期满自愿重新申请认证。违反认证规范,变更认证的专业教育组成则要立即进行再认证。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4年的院校,认证机构将派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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