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一般是由法院下命令而进行的清算。基于S122 IA1986,一般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的理由有七种。
1.公司无力偿还其债务,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申请理由。根据高顿小编得知,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债务超过750镑,并且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但是公司在接到偿债请求的3周之内还没有任何反应,那么该公司就会被认定无力偿还债务。
2.当法院认为清算公司是一件公平公正的事情时,往往也会下达强制清算命令。公平正义的理由往往是由公司的成员提出的,当他们对于公司的管理存在不满,又没有其他的救济方式可以补偿他们的损失时使用。这种不满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a.公司的本质发生了改变,不能再实现它原有的经营目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b.当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一些非法行为或者欺诈目的,或者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出现了僵局,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c.当董事或者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公司管理是建立在他们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上时,这种关系被一些法律行为所不公平的打破,例如不公平的分红,罢免董事等,那么成员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3.当公司通过特殊协议,集体决定由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4.当公司注册为公共公司,那么在成立一年之内没有获得营业证明,则要求强制清算。
5.当公共公司在2006年公司法下被认定为旧式公共公司,那么它又没有在2006年的公司发下进行重新注册,要进行强制清算。
6.公司自从成立起一年内没有任何经济业务,那么则要求强制清算。
7.当公司进行自愿清算决议被通过,但是没有任何自愿清算的安排时,会被要求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申请人
1.公司本身
2.官方接管人。属于法院的工作人员,主要的工作就是调查破产事由。
3.分担人(contributory)。属于公司的股东,但是在公司破产清算日时,还承担公司的债务,有一部分未偿还的金额(outstanding amount)没有给到公司。
4.拥有超过750镑债权的债权人
5.本公司的成员
清算过程
首先,强制清算开始日为申请人第一次向法院申请的那一天。当强制强算命令被法院下达之后,官方接管人被法院任命开始接管公司。他要在12周之内召集债权人与分担人开会,来任命真正的清算人清算公司,并成立清算委员会。而这个清算人往往都是官方接管人本人,他需要落实公司的资产,然后按顺序偿还公司的债务。当公司清算结束,这个清算人需要召集债权人与股东的会议,在会议上通报清算结果。最后他要通知注册管理局最后一次清算会议的召开以及上交清算报告副本。此时,注册管理局验证清算报告,将其结果公示3个月后最终解散公司。
清算过程中债务偿还顺序
首先应该支付固定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其次应该支付所有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例如清算人的工资。之后应该支付所有优先债权人的债务,主要为员工的工资,这些工资应该按比例一起支付。在此之后,应该支付浮动抵押权人的债务。最后还应该支付那些没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公司还有余款,则可以支付递延债务,例如承诺分发而未支付的红利。最后还有剩余,则应该还给公司成员。
强制清算命令对于公司的影响
1.官方接管人大部分情况会成为公司清算人。
2.清算开始时间应该从申请人第一次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时开始
3.对于公司资产的所有处置以及交易全部无效,同时公司所进行的所有法律程序全部中止
4.员工自动被解雇
5.浮动抵押结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