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5日电
不出国门就能接受优质的国外大学教育,这是很多年轻人的梦想。然而,面对众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该如何选择却成了一个难题。今天,在2002国际教育合作周的“中美教育合作研讨会”上,针对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出现的虚假现象,北京市教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处长丁红宇告诫学生:办学机构如果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最好不要就读。
1993年,北京市诞生第一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目前已达71家,其中非学历教育机构50家,学历教育机构21家;学历教育机构中,高等学历机构10家,中等学历机构11家,在校生超过两万人。实践证明,中外合作办学是加速教育交流的桥梁,为北京市乃至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实验平台。
在介绍中外合作办学取得的成就同时,丁红宇也指出了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某些办学机构对学生的误导。不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把“出国留学”和“出国交流”混淆在一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赴外交流或培训,通常称为“出国交流”或“出国培训”。但这种交流或培训不能在合作办学学校之外进行。如果学生已经从合作学校毕业,则中外双方都不能组织学生赴境外学习。因为学生毕业进入更高年级时已经属于自费出国留学范畴,只有合法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才能组织,但同时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而一些合作办学机构故意混淆这一差别,误导学生及家长。
第二是校名的误区。丁红宇说,不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都力图把学校冠以“中国”、“中华”、“国际”,或“中某学校”等。根据国家规定,除非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以上述名称命名。有的学校费尽心思争取此类校名,想借助响亮的校名争取生源,结果只是白费力气。此外,针对一些学校“全外语授课”、“全外语环境”的宣传,丁红宇也进行了反驳。他认为,既然在中国办学,除少数短期培训外,根本不可能实行所谓的“全外语授课”,更不可能实现“全外语环境”。学校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等都离不开中文,甚至必须用中文进行。
在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有些学校采用“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也就是尚未取得办学资格就办班,一边办班一边争取,而招生宣传时又含糊其辞,误导学生。一旦学生毕业时仍拿不到“出生证”,受害的只能是学生。
怎样选择正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呢?丁红宇说,从1998年以后,北京地区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均持有《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学生在选择时可以注意,如果是办学机构,要看是否具有办学许可证;不是办学机构的,要看是否有政府或教委的批复。如果没有,学生要慎重选择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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